黑砖窑案共涉及16人非法雇佣14名童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17:08 中国网

  [王建武]:

  现在请记者们提问。

  [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记者]:

  前一段时间我们也注意到山西警方已经公布解救了13名童工,今天宣判的案件当中我们发现只涉及到一个案件和2名罪犯雇佣一名童工,请问其他雇佣童工的窑主和承包商为什么没有判决,他们什么时候得到法律的判决?

  [刘冀民]:

  这个问题是网上关注较多的问题。截至目前,公诉机关起诉至瑞芮城县人民法院的张振敏、李学志一案已经开庭审理,并于今天下午做出有罪判决。认为他们非法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振敏有期徒刑五年,李学志也因此获刑。

  对于“黑砖窑”系列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可能完全同步进行。侦查期间取证工作顺利,相对诉讼程序要快一些,反之相对晚一些,这都很正常。我刚才已经给大家通报了,最近这两天,有关人民法院已经收到了有关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这方面的犯罪和有关使用童工犯罪的情况。据我所知,我省检察机关已将目前发生在我省万荣县、永济市雇佣童工5人从事危重劳动四案的6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发生在长治、晋城、运城等地雇佣童工8人从事危重劳动的8案的8名犯罪嫌疑人已经立案侦查,以上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的三个案件和检察机关已经立案决定逮捕的,和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总计涉及到13案、16人非法雇佣14名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犯罪。

  这里给大家强调说明的是,这些案件已经起诉过了一些,还要起诉一些,我们将及时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做出判决。

  [中国网记者]:

  我是中国网的记者,请问刘院长,涉“黑砖窑”案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刘冀民]:

  有些记者和专家们也在讨论这些问题,“黑砖窑”案件是发生在社会主义中国的一个丑恶的现象,是一个毒瘤,我们一定要把它切除掉,社会主义制度不允许有这样的现象发生,一旦发生就要坚决打击。但是它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是不一样的。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有四个特征:第一,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稳定性、严明性、人数较多的特点。第二,在经济方面要有一定的经济势力,通过犯罪获得收入,而收入的大部分或者全部又用于从事行为犯罪。第三,在犯罪行为上要具有暴力性和多样性。第四,要对一定的区域形成垄断。这是从法律表述上比较专业的说法。通俗的一种语言给大家解释一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在非法控制方面是片而不是点。黑砖窑案件显然是个“点”,就是在他所承包经营的黑砖厂内对民工限制自由,打骂、强迫劳动。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在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形成一种恶势力。

  第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行为的力度或者波及力、影响力是开放性、放射性的,而不是封闭性的。黑砖窑案件显然是封闭性的,就是在点内,黑砖窑内,对特质的民工实施犯罪行为;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这样的,是对社会不特定的多数的人民群众造成侵害。

  第三个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波及面大,往往给多数群众造成一种心理上的恐惧,给社会一定地域、一定范围带来秩序上的不稳或者混乱。“黑砖窑”不具有这样的特征。大家一比较就知道这个犯罪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记者]:

  “黑砖窑”事件的通报案件中,有没有对外地人和本地人量刑不一的事情出现?

  [刘冀民]:

  这次涉及犯罪的确实是有外地人在山西犯罪,也有山西人在山西本地犯罪,山西本地的主要是运城和临汾当地的一些黑窑主,也就是原来砖厂的所有人,或者是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省外的主要是来自河南、湖北等地来承包经营的一些人员。在犯罪过程中主要的犯罪活动是由外来人员在黑砖窑内组织实施的,山西本地的“黑砖窑”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应尽的义务不尽,应负的责任不负,放任砖厂内的犯法犯罪活动。这两类主犯都处以了有期徒刑三年。人民法院执行的是国家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按照《刑法》的规定,对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我们不会因为被告人出身或生活的地域不同而在量刑上有所区别。

  再比如在宣判的案子中,好多是外地的违法犯罪分子,但是该适用轻刑的我们依法适用轻刑,该适用缓刑的我们依法适用缓刑。比如说对衡庭汉的妻子杨小兰我们适用了缓刑,因为杨小兰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还有一点我们在量刑时充分考虑的就是,衡庭汉犯罪害了他们一家,衡庭汉的儿子就是我刚才提到的衡明阳,跟着他父亲从事犯罪活动,杨小兰还有两个未成年孩子,一个5岁、一个11岁左右,如果他们全部被判死刑的话,这两个孩子势必失去了父亲,我们从法律综合考虑,依法对杨小兰施行了缓刑,在量刑上坚持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山西台记者:]:

  人民法院在审理黑“黑砖窑”案件的过程当中,对被害人是怎么保护的?怎么样保护他们合法的权益?

  [刘冀民]:

  这次“黑砖窑”案件有大批民工成为受害对象。山西省委、省政府前一阶段组织了有关方面开展了解救行动,大家在新闻媒体都看到了我们前期做了大量工作。进入司法程序以后,我们继续按照这个要求,一方面从严从快打击犯罪,另一方面也充分考虑了要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从诉讼角度讲,受害人合法权益大概分两个方面:一是受害人可以出庭作为公诉的一方在法庭上参与提问、质证、陈述,可以要求法庭对被告人给予定罪,给予严惩。二是,受害人及其亲属还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他们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请求给予赔偿。这两个方面的权利我们都给予了充分的保障。一方面,我们对这些受害人发出了通知,告诉他们享有这方面的权利。另一方面,对于提起民事附带诉讼的被害人,我们都通知了开庭的时间,这一次先期开庭审理这些案件,有一些受害人和民事附带诉讼的人都参加了诉讼,也在庭上主张了他们的权利。并不是民事附带诉讼不管,而是下一步对集中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开庭审理。原因是由于受害人多,解救以后这些受害人大部分回到了原籍,也有可能回到原籍以后又出去到其他地方打工,所以寻找他们很不容易,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有一个过程。我们这次开庭通知到的好多受害人也没能够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刑事案件不能拖,先期处理。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有关人民法院决定先对刑事部分开庭审判,而对附带民事部分由同一合议庭另行定时间开庭审理,要充分保障受害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一切诉讼权利,充分保障他们的代理人享有的一切诉讼权利。请大家放心。

  [香港商报记者]:

  我注意到,山西永济、临沂公开审理了四起涉黑砖窑案,今天没有宣判结果,我们想了解什么时候向社会大众宣判结果?

  [刘冀民]:

  我们现在已经开庭审理的案子是12起41人,还有5起案件没有宣判。其中包括临汾市襄汾县1案,运城市临猗县的2案,还有运城市、永济市的两案,这五个案件没有宣判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相关人民检察院对一些案件进行了补充起诉,比如永济市衡海玉等人强迫劳动罪一案,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公诉机关要求补充起诉另一名已经归案的被告人,也就是这个案件中的山西本地窑主,叫做王建胜,他已经归案了。这样的话将要重新开庭审理。另外几个案子主要是有些相关事实和证据人民法院需要进一步查证核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旦这些案件在法庭调查全部完成,事实证据落实以后,也将于近日陆续公开宣判。

  [山西青年报记者]:

  对“黑砖窑”涉案专人员中定性为非法拘禁罪和强迫职工劳动罪,法院是如何考量的?

  [刘冀民]:

  这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非法拘禁罪主要以限制人身自由为特征,按照法律规定最高处刑三年,如果在非法拘禁中致人重伤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强迫职工劳动罪按照《刑法》244条的规定,最高处刑是三年。发生在山西运城、临汾两地部分县的这一批“黑砖窑”系列案,大部分有一个共同的特征,主要是以殴打、胁迫、限制人身自由,让民工超长时间、超负荷劳动的方式来获取更多的利益,黑窑主和承包经营者以此方法获取更多的利益。

  从犯罪的主观动机和目的,到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来全面衡量判定强迫职工劳动罪更准确。但是这种犯罪行为实际是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它从目的和客观条件来讲,主要是强迫职工劳动,但是强迫职工劳动的手段限制了人身自由,又触犯了非法拘禁罪,按照《刑法》理论,这种情况应该重罪处罚,或者哪一个行为更符合哪一个罪的特征就定哪一个罪。我们在一些案件中是以强迫职工劳动罪定性量刑,对于黑窑主和承包经营者处以最高有期徒刑三年。而发生在洪洞县的衡庭汉这个案子,他们在强迫职工劳动过程中,在砖窑还没有冷却的情况下,就强迫工人进去出砖,一般的砖窑冷却大概需要五六天时间,他觉得等不及五六天,为了多出砖、多赚钱,强迫工人出砖,结果导致一名工人重伤,多名工人轻伤。按照这种情况,如果我们裁定他强迫职工劳动罪最高就判三年,而非法拘禁罪规定,如果有重伤的情况出现,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刑。所以按照《刑法》罪行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我们对衡庭汉这个案子的有关被告人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这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确定一个最合适的罪名,给予刑事处罚。

  [人民日报记者]:

  临汾中院已经认定被告人衡庭汉通过中介拐骗了民工31名,为什么没有追究拐卖人口罪,法院认定先后拐骗民工31人,这与洪洞县政府向媒体公布的32名不符,以及国务院调查组公布的32名也不符,这是为什么?

  [刘冀民]: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首先要说我们国家的法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准确的罪名叫做“拐骗妇女儿童罪”,而不叫“拐卖人口罪”。我发现网上不少消息和跟贴都说“拐卖人口”,这个叫法不准确。按照法律规定,拐骗妇女儿童罪严重侵害了妇女和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把人当成了商品,这是绝对不允许的。所以《刑法》专门规定了对这种行为的处罚。按照《刑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在2000年3月20日发布的一个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第四条的解释,这个犯罪中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而衡庭汉拐骗来的这些民工都是成年男性,既没有女性,也没有不满14周岁的人。如果给衡庭汉定“拐骗妇女儿童罪”,从我们专业术语上讲,这叫做“对象不能犯”,就是说他的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是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保护的对象。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既然法律规定了只有拐骗了不满14周岁的儿童才构成犯罪,那么衡庭汉拐骗行为的对象都是成年男性,当然也就不能给他定这个罪。

  我还注意到网上还有一些说法,是不是属于“收买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罪”,根据刚才解释的同样的理由,“收买被拐骗妇女儿童罪”的儿童也是指不满14周岁的。而衡庭汉黑砖窑里从事生产的没有不满14周岁的儿童,所以“收买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罪”也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河南电视台记者]:

  山西省是不是对所有的“黑砖窑”包括其他不确定的砖窑进行了拉网式的清查,能不能确保其他的“黑砖窑”不再存在非法使用童工以及强迫职工劳动的情况?

  [刘冀民]:

  您说的这个问题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问题。应该说使用童工和强迫职工劳动的情况确实存在,也引起了党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山西为例,从上到下非常重视,现在都在彻查这方面的问题,包括追究有关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目的就是为了想方设法根除掉类似于“黑砖窑”的强迫职工劳动的非亲告罪行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今天,充分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公民自由权,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权的高度负责和尊重。

  [王建武]:

  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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