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全国遴选方式仍有诸多局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9日11:29 法制日报

  据介绍,报考法官岗位的人员只进行面试,主要针对法官的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法律素养和计算机操作能力的综合测试。

  法官助理岗位则分为笔试和面试。面试内容与法官岗位类似,笔试主要是针对法官助理的审判实务和行政能力。面试题目除三道涉及正当防卫、善意取得制度、行政诉讼法程序的考题外,其他的题目没有标准答案,只有答题要点。

  面试中,有这样一道题目:

  接受朋友邀请赴宴,到达后发现,有一个自己正在办理的案件的当事人也在其中,应该怎么办?

  这道问题没有标准答案。是应该留下来,还是采用何种方式脱身?答案不一而足,有的报考人员回答“直接说明缘由起身离去”;有的回答“借接听电话的机会找理由离开”;有的回答“接受完宴请的第二天,主动向院领导说明情况申请回避”。

  出题法官向记者介绍说,这道题在考察报考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同时,更注重考察他们的随机应变能力,这也是一种综合能力的体现。

  此种方式仍有局限性

  据沈阳中院人事处介绍,投考法官岗位的条件必须是从事审判工作8年以上的法官,即必须是法官;报考法官助理的条件之一是必须具有

公务员身份。

  像李卫国,虽然符合了法官岗位的报考条件,但是因为审判员职位的特殊性,又必须满足一定公务员的级别,比如副科长、科长或者主任科员等。

  这个级别不是法院一家所能解决,也不是短时间内可以任命的。据介绍,这必须经过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的长时间考察,相应人大部门的表决,以及主管领导甚至地方党委、政府一把手的任命。

  另外,因为公务员身份的限制,一些有志于从事法官职业,又符合相应条件的律师等行业,也被排除在外。这无疑缩小了人才的遴选范围,使一些能够胜任法官工作的人才流失。同时也造成了一些不公平的社会现象。

  如果这弊端正在得到重视和解决的话,更为重要的一种弊端,会逐渐显露出来,甚至会造成“经济越发达地区,法官人才过剩;经济越不发达地区,法官人才甚至法官严重缺失”的现象。从报考人员的来源上看,很多来自经济欠发达的地区。

  任红军主任对上述说法也有顾虑。

  她分析说,遴选和选调是两种不同的法官选拔方式。沈阳市中院也实行遴选制度,将基层法院优秀的法官选拔到中院来工作。遴选制度积极之处是,这对基层法院的法官是一个很好的激励制度,有助于提高基层法院法官工作积极性。但遴选制度也有弊端,因为我国80%的案子在基层法院,80%的法官在基层法院,如果上级法院不断地将基层法院培养的人才“挖”走,基层法院的法官素质就会受到影响,案件初审质量会受影响。

  “选调方式是一种跨地区的选拔激励机制,虽然在选调中也会出现外省市基层法院的法官想到经济发达地区来工作的情况,但毕竟在全国范围内,这样的人才流动属于正常和能承受的范围。”

  法官全国选调已悄然进行了多年

  本报记者 张有义

  其实,沈阳中院并非“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但它的特点,正像任红军主任所分析的,是“选调”而不是“招考”。这两者的区别在于,这次选调是在现有法官和公务员队伍中的一次唯才是举,而不是面向社会招纳新人,对工作经验和既有身份的限定是它区别于公务员考试的最大不同。

  早在2003年,厦门市、区两级法院就推行了面向全国公开选调法官的工作,但对象主要是全国政法机关在职干部。当时共有79人报名,最终选调8名法官。

  从厦门法院系统反馈的内容分析上看,他们本意是想吸收一批高素质人才来充实法官队伍。虽然这次招考总体情况不错,但法院方面认为还不尽如人意。首先是来报名的人员中,90%都来自法院系统,这和原先期望更多来自公安、检察机关等不同领域的目标有一定的差距。

  同一年,广州中院也面向全国选调15名法官,但范围更小,主要是现任审判员(检察员)和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2006年,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面向全国的法官选调,也是局限在法院系统。

  而河南省和山东省在2006年前后全省大范围的法官等职位的选拔工作,则是采用了招录的方式,但报考人员的职业范围没有特殊要求,只规定必须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没有规定从事审判工作的年限。

  就在沈阳中院面向全国选调法官前夕,2007年5月15日,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选调法官的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但是从其报名简章上看,选调对象限定在全国各级法院的现职法官。

  从以上情况上看,虽然各地在选拔法官上形式不一,全国性的遴选、选调法官制度也不是很普遍,但人们有理由相信,这种制度正在逐渐成为趋势。

  而更加坚定这种理由的事实是,最高法院所采取的行动。

  据公开资料显示,从2000年至今,最高法院大致采用遴选和招录两种方式,面向全国选拔了22名法官。其中,大部分是地方法院的法官,也有被招考进入最高法院的国家部委公务人员,高校教授等。

  更具积极意义的是被直接遴选为法官的一名湖北律师,张卫兵。

  张卫兵在2007年2月参加选调法官座谈会时曾经感慨地说:“从律师中遴选法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真正实现了良性互动。最高法院此次不拘一格选人才,从优秀律师中选调法官,将对全国法官队伍的结构和法制事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相关历史链接

  我国历史上的法官选任

  据史料记载,中国古代重视司法官吏的选拔是从商周时代开始的。商朝把“政务、民事、执法”作为选拔和任用官吏的标准予以规定,要求司法官必须要有“德”,具体德行标准是“三俊”:一是“敬于刑、有德惟刑”;二是“哲人惟刑”;三是“兹式有慎”。强调避免任用奸佞决狱断案。

  从商朝重视“三俊”,到秦汉时期的“独尊律学”,几乎任何官吏均从刀笔吏干起。然而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后,律学一蹶不振,世家大族子弟依靠“九品中正制”举孝廉为官不屑于学习律学。直到明清时期,官办学校内所读、所考与法律毫无关系,科举制度下培养出来的八股官员一任官职就要审判案件,形成了行政官员与司法官一体化的漫长历史。

  经过晚清司法改革,行政司法合一、行政控制司法的基本格局被打破,司法趋向独立。

  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建立以后,极为重视法官的选任。《临时约法》规定: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成中央裁判所法院,行使最高审判权,依法律审判民事、刑事案件,并且草拟了《法官考试委员会职令》、《法官考试令》,规定慎选法官。

  南京国民政府也颁行了一系列考试制度,如《法官初试暂行条例》和《高等考试司法官考试条例》和《司法人员训练大纲》等,使司法官考试成为一项固定的、全国性的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1954年宪法和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从而确立了人民法院在宪法和国家机构中的重要地位。

  1983年《法院组织法》对法官任职提出“法律专业知识”要求,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颁布,规定法官任职必须具有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同年,开始实行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人员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法官法》的颁布,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遴选制度逐步确立。

  为进一步提高法官素质,适应新形势下人民法官审判工作的需要,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进行了修改,将法官的任职资格提高到高等院校本科学历,并须具备一定工作年限。为配合《法官法》的实施,同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并于2001年3月30日—31日举行了首次国家司法考试,我国法官遴选制度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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