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谈胡星案自首认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9日01:44 大洋网 (来源:生活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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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星为什么也算自首?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李克杰

  7月6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云南省交通厅前副厅长胡星涉嫌受贿一案。胡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十项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认定的4029万余元的受贿金额也给予了认可,并表示,自己犯下严重罪行,愿真诚地认罪。

  应当说庭审是非常顺利的,不过,胡星受贿案的一个情节和一个认定让许多公众为之震惊和感到不解。一个情节是指胡星一次受贿金额创下中国贪官单次受贿最高金额的纪录,让人们倍感胡星受贿犯罪的疯狂;一个认定,是指胡星曾仓皇出逃新加坡,最后被司法机关抓回,检察机关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

  在许多人看来,胡星在其弟弟的罪行败露后,自知罪恶深重,难逃法网,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有预谋地出逃国外,这本身就是主观恶性程度较大的表现,经过司法机关的巨大努力,最终将他抓回国内受审,为什么还认定为“自首”,给予轻判的机会呢?是不是法外施恩,又会不会对其他贪官造成不良影响呢?

  作为一名熟悉法律的人士,笔者赞同检察机关的意见,支持对胡星“自首”情节的认定。因为在笔者看来,对胡星“自首”情节的认定,既不存在法外施恩因素,也与当初办案人员劝其回国时的“承诺”无关,它完全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是严格依法进行的。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这意味着自首包括两个基本的构成要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自首。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界定这两个条件时,又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其中“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那么,胡星是否符合这一基本条件呢?我们不妨回顾一下胡星出逃后归案的过程。当胡星逃到新加坡时,虽然我们的办案人员也找到了他,但由于新加坡既没有加入国际刑警组织,也没有与我国签署引渡条约,这意味着中国警察不能在新加坡公开执法,意味着我们只能近在咫尺地眼睁睁地看着贪官在新加坡过着逍遥的日子。那么,这时的胡星如果没有自动投案、回国接受审判的意思,他只要在新加坡警察面前说一句“我不愿意跟他们回去”,那么站在面前的中国警察就只能束手无策地看着胡星被遣送他国,从此追逃工作就会功亏一篑,抓获胡星将会遥遥无期,甚至永无音讯。

  而恰恰在这个关键时刻,在我使馆工作人员的耐心劝导下,胡星选择了回国接受调查。这足以说明胡星在投案问题上是“主动”的,因此完全符合自首的第一个条件。而从以后的办案过程看,胡星也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协助司法机关将其收取的赃款全部退还。据报道,胡星实际退还赃款5100多万元,其中既包括受贿的4000多万元,还包括受贿物业升值的款项,这说明了胡星“具有悔罪表现”。因此也符合自首的第二个基本条件。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正是由于胡星的主动投案,自愿回国接受调查审判,才使得司法机关的跨国追逃获得巨大成功。我们不能因为胡星当初的出逃行动而否定其法定的自首情节,检察机关认定胡星具有自首情节是完全正确的,是严格适用法律的结果,没什么可质疑的。

  特写

  20分钟完成一审宣判 胡星没说一句话

  8时50分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前异常安静,但第二法庭门口时已有很多“长枪短炮”聚集在门口。在进入法庭左边的房间里,电视台的录制设备已安置到位,工作人员正在做着前期准备工作。在法庭门口,该院新闻中心工作人员正核实记者身份并发旁听证。

  9时01分

  3名公诉机关工作人员和胡星的辩护人分别就坐后,合议庭成员也坐到了自己的位置上。1分钟后,胡星被2名司法警察押送着从侧门进入法庭。此时,进入法庭的大门已被关闭,旁听席上除了3名人员外,其他都是法院工作人员和媒体记者。胡星被押进法庭时,法警已将他手上的手铐打开,他瞟了一眼旁听席,随后走进了审判区。

  9时03分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胡星受贿一案,现在继续开庭。”审判长敲响法槌后,就庭审后法院所认定的胡星犯罪事实和罪名进行了宣读。胡星始终没说一句话。整个法庭上也很安静,只有审判长的声音在法庭内回荡着。“以犯受贿罪,判处胡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约20分钟后,审判长宣布了判决结果,法警将手铐带在胡星的手腕上后,随即带出了法庭。

  庭审结束后胡星表示 今后将认真改造

  胡星表示身为国家干部,自己辜负了党、辜负了组织、辜负了人民的信任,严重地违法违纪,内心深感自责后悔。胡星表示自己服法认罪不上诉,今后将认真改造,并感谢党、感谢组织、感谢人民挽救了自己,让其迷途知返,给其机会重新做人。胡星说:“我想向在国外象我这样的人说,你们应该早日回到祖国,面对组织、面对法律、争取从宽。”

  昨天下午,胡星的辩护人、云南震序律师事物所张振宇律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在当前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对胡星的一审判决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法精神。有关胡星案,作为辩护人,他会在适当的时机接受媒体的深入采访。(来源:生活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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