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为何只改再审和执行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6日11:53 南方新闻网-南方周末

  ——专访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修改研究小组有关人员

  南方周末记者 赵 蕾 发自北京

  法学界呼吁的三审终审、立案登记、强制答辩、法院不得拒绝当事人诉状等诸多诉讼改革措施并未列入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所谓的立法博弈进行得悄无声息,中国的立法与修法程序到底若何?在物权立法之后,又成焦点

  南方周末:起诉、证据的问题也很多,为什么仅修改再审和执行?

  邵文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修改什么内容不是由最高法院确定的,据我所知,修改的这两个方面和“申请再审难”、“执行难”有关。中央对此非常重视,在有关方案中提出,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这两大问题。如果等到全面修改民诉法时考虑这两块,时间上将会拖得很长,不利于及时解决。现行民诉法对申请再审事由等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法院对申诉是否符合申请再审条件难以把握,一些申请再审得不到及时处理。另外,现行民诉法对执行程序的规定比较笼统,某些重要的制度尚不完备,使一部分案件存在“执行难”。如果不及时进行修改,难以最大限度保护债权。

  南方周末:此次修改民诉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最高法院进行吗?

  邵文虹:我们没有接到这样的委托,根据全国人大印发的材料,本届全国人大每次会议期间,均有不少代表提出修改现行民诉法议案,其中针对当事人“申诉难”、“执行难”,要求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议案57件,占总数的近三分之二。在今年大会期间,部分代表提出了质量很高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以解决“执行难”、“申诉难”的议案》,据说民诉法修正案能进入立法程序与这个议案有很大关系。

  人大启动立法程序后,人大法工委作了大量的工作,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民诉法修正案是程序法,与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的程序关系极为密切。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民诉法修改研究小组,认真研究和总结各地的司法实践经验,及时向人大法工委提供所需素材、意见和建议。

  南方周末:最高法院认为对再审程序应当进行哪些修改?

  宫鸣(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对现行再审制度的修改,我们遵循两个目的。一是有效地疏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行使提供平等、公开、高效的程序保障。二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进行必要的规范和引导,防止滥用申诉权,避免有的当事人无理缠诉,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基于此,建议人大修改再审事由、申请再审受理条件、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调整部分申请再审案件管辖法院、有条件地中止原裁判执行、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主体地位以及有限再审等。在今年6月,人大提请审议的草案中,采纳了修改再审事由、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调整部分申请再审案件管辖法院等方面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其他建议由于种种原因尚未被人大采纳。

  南方周末:为什么要对再审事由具体化?

  宫鸣:我国民事诉讼是实行二审终审制的,案件经过二审之后便得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一般情形之下不应变动,法律仅规定在一定事由出现时才启动特殊救济程序即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判。现行民诉法规定的当事人“认为有错误”在很大程度上也仅为主观的判断,甚至成为引发涉诉信访的一个重要原因。现行民诉法第179条规定的五项再审事由比较抽象、原则,因而在操作上有很大的难度。因此,我们建议针对民事诉讼中容易发生错误的因素与环节,以列举的方式,将应当予以再审的情形进一步明细化。同时,再审事由应当针对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当事人或法院主观判断为转移,避免因判断标准不一产生意见分歧。

  南方周末:修正案草案中有没有涉及检察机关抗诉再审部分的修改?

  蒋惠岭(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这次民诉法修改的目的之一是解决当事人“申请再审难”问题,在诉讼程序上就是防止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权利的旁落,因此应当围绕真正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展开,因此我认为,原则上不应涉及到检察机关抗诉再审部分。国家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一般应当在出现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时,才动用公权力进行干预。除此之外,公民、法人之间正常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严格遵循私法自治的精神以及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和当事人处分权原则,防止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不应有的冲突,从而打破民事诉讼的平衡局面。

  南方周末:为什么这次修改没有采纳有关学者提出的三审终审制?在二审终审的体制下,再审程序如果轻易被启动,对司法判决的终局性权威性是个很大的挑战。

  蒋惠岭:我们认为总体来说,民事再审制度应当以建立再审之诉为取向,当事人依据明确的法定再审事由提出再审之诉,应当成为最主要渠道。要逐步引入再审制度有限性的观念,充分认识到再审制度的补充性,它是特殊的救济程序,而不是常规的。当然,民事再审制度的进一步改造还需要其他民事诉讼制度的健全完善,更重要的是不断提高和确保一、二审案件的审判质量。

  南方周末:我们注意到,执行威慑机制写入了修正案草案。这个机制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鲍圣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就是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这个平台,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予以公开,包括案号、当事人、执行措施、执行期限管理、执行款物管理和结案等有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执行行为的信息,并通过将该系统与金融、工商登记、

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信用体系网络相链接,逐步从法律、经济、政治、生活、舆论等各个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为此,我们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从两个方面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一是明确有关市场监督机关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市场活动采取制裁限制措施的权力和对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制裁限制措施的协助义务;二是明确法院有权将被执行人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

  南方周末:这个机制对执行难的解决会有多大作用?

  鲍圣庆:目前由于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不高、社会诚信制度缺失、财产监管制度不健全等原因,60%左右的生效法律文书要靠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承受巨大压力,“执行难”问题比较突出。要改变目前状况,除了加强法院自身的执行力度外,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从各个方面对被执行人形成强有力的威慑,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民诉法修正案增加此项内容,为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将对依法解决执行难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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