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大澄:为救孩子卧底当乞丐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0日11:12 正义网-检察日报

  曹大澄:为救孩子卧底当乞丐

  人物介绍

  曹大澄是北京市离休干部,常在北京、深圳两地居住。在周围人的眼中,77岁的曹大澄是一位“爱管闲事,打抱不平”的人。

  2005年夏,曹大澄在齐齐哈尔见一名老妇抱着一个瘦弱女孩坐在地上乞讨。地上摆着的《告白》写道:“俺母女来自驻马店,苦命孩儿患脑瘫病,无钱医治,……”于是,曹大澄掏出了100元。初秋,曹大澄回到北京,又发现类似《告白》——“家住驻马店,孩子患脑病……”

  2005年11月7日,曹大澄在深圳遇到了曾在齐齐哈尔见过的老妇。老妇带着一个同样得了脑病的男孩,对曹说之前的女孩死了。也就在这一天,曹大澄决定做卧底乞丐。

  在经过两个多月的乞丐生活之后,2006年4月23日夜,曹大澄写下了《救救孩子——深圳街头弃婴和病残乞儿生存状况调查手记》。2006年8月9日,曹大澄托人将《手记》交给温家宝总理。2006年8月15日,国家总理温家宝在这份调查手记上,作出重要批示“依法予以打击”。

  于是,有了2006年8月26日,中央综治办、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召开“为了明天——全国强迫诱骗未成年人流浪行乞整治工作座谈会”。

  有了2006年12月,全国公安机关联合开展了打击强迫、诱骗未成年人流浪行乞和强迫、诱骗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有了2007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专门增加的“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一项重要条款。

  截止到2007年8月,各地公安机关查处强迫、诱骗未成年人流浪行乞和强迫、诱骗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3600余起,铲除犯罪团伙320余个,解救未成年人4200余人。

  2007年9月,《“十一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规划》中指出,在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下,到2010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有效覆盖、反应及时、符合国情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实现全国90%以上的地级城市和工作任务较重的县级市拥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

  2007年,曹大澄当选CCTV-2007年度中国十大法治人物。

  人物影响

  我国是一个提倡尊老爱幼、有着良好传统的文明国家,流浪儿童的乞讨,特别是被不法分子控制的儿童乞讨,会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产生极大损害甚至使其人格扭曲,这种损害将会对其一生造成深远影响。曹大澄的《调查手记》不仅反映出我国在流浪乞讨儿童救助方面存在法律漏洞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困难,也让我们看到,中国至少有这么一部分人,仰仗着法律的权威,愿意以一己之力,敦促、维护乃至建构一个法治时代的降临。

  各方观点

  这让人再次把目光投向流浪救助体制,法律专家分析认为,人们之所以会对救助制度产生困惑,是因为我国的救助制度中对于救助站的定位一开始就不太准确。打击操纵儿童行乞不是没有法律依据,问题在于,应该发挥作用的解决机制还没有被很好地启动起来。

  ——2006年12月22日《法制日报》

  曹大澄用执著与智慧帮助孤残儿童走出了魔洞;以努力和真情捍卫着人的平等与尊严。他用行动诠释了和谐的内涵,更凭借着自己的行动成为和谐社会坚定的维护者。

  ——2007年12月5日新浪网

  吴苹夫妇:史上最牛钉子户

  人物介绍

  2007年3月初,互联网上开始流传一个帖子,题目是《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内容是一张图片:一个被挖成10米深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小楼,犹如大海中的一叶孤舟。图片拍摄的是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的房屋产权人拒绝拆迁,开发商将周围房屋拆除后的场景。帖子所指的房屋产权人便是被称之为“史上最牛钉子户”的吴苹、杨武夫妇。

  自2004年九龙坡区房管局发布拆迁公告后,该片区所涉及的281户拆迁户,除吴苹、杨武夫妇这户外,均陆续协议搬迁。由于双方在具体安置方式上分歧较大,开发商和吴苹、杨武夫妇之间一直未能达成协议。房主拒绝搬迁。

  2004年10月,吴苹夫妇的房屋被断水,2005年2月房屋被断电,施工队进场后,房屋与外界的道路也被阻断。

  吴苹多次表示:我不是钉子户,也不是刁民,只是一个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公民。我没有什么背景,如果有,法律就是我的背景。

  2007年3月19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组织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吴苹、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听证。此后,法院多次组织拆迁三方进行协商。九龙坡区法院3月30日发布公告,责令吴苹夫妇在4月10日前自动搬迁,否则将依法对他们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在多次协商后,吴苹夫妇与开发商达成协议。吴苹夫妇选择实物安置方式,获得位于沙坪区的一套异地安置房和开发商补偿的营业损失费90万元。

  2007年4月2日,吴苹夫妇的房屋被拆除。现场升腾起一阵烟尘,但是,“钉子户”事件给重庆乃至中国带来的影响远未尘埃落定。

  人物影响

  从最直观的图像开始,这就是当代中国城市拆迁运动的一个维权样本。拆迁户、开发商、政府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公众、专家、媒体,与拆迁相关的几乎所有要素,都在这个样本中凸显出来。这一标志性事件的里程碑意义是多方面的。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虽然刚刚通过的《物权法》尚未生效,但“最牛钉子户”事件已经被网上称为《物权法》维权第一案。正如一名网友所说,重庆“最牛钉子户”问题不在于“最牛钉子户”提出的条件有多么合理或者不合理而是它痛快地发泄了社会民众对城市拆迁长期侵害居民利益的不满情绪,折射出了我国城市拆迁进程的现状与其中公共利益、商业利益、私人利益的纠葛与不安。它启示我们,当几方物权发生冲突时,必须要寻找共赢的平衡点。

  各方观点

  在《物权法》呱呱坠地和即将实施之际,中国“史上最牛钉子户”适时出现了,两者的不期而遇,也许正好是对物权法进行普及的难得机会。因为,我们完全可以用物权法的视角,来解读与考量中国“史上最牛钉子户”。这样一个公民用个体的力量来维护个人私产的经典案例,将有助于我们直面真实。

  ——2007年3月23日《济南时报》

  只要户主拥有这套房子的所有权,那么她就有不交换的权利。如果是私人权利之间的交换,她可以任意要价,对方如果不同意,交换便不应该进行。开发商的错误便在于没有遵守这一基本的交换原则。如果是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利的交换,除非特殊的情况,如战争、重大灾害,个人的效用不应因权利的转让而减少。

  ——2007年3月23日《广州日报》

  哈耶克说过,“哪里没有财产权,哪里就没有正义。”现在我们至少有了从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有了通往正义的道路。什么时候我们真的有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我们就有了世界上最好的实现正义的机制。

  ——2007年3月23日南方报业网

  “带头大哥”:“民间股神”的网络浮沉

  人物介绍

  2007年的中国股市出现了一位神秘的“带头大哥”,自称出身高干家庭,拥有传奇经历,依托着互联网的推波助澜,他被股票散户奉为民间“股神”,并在中国的股市江湖掀起了轩然大波。

  “今天你去‘带头大哥’博客了吗?”这曾是在新股民中流传很广的话。由于数次准确预测每日大盘走向,并且推荐的数只个股都涨停,“带头大哥”得到无数股民粉丝的崇拜和追捧。

  然而就是这位曾一度被股市散户视作草根英雄的“带头大哥”(真名为王秀杰),却于2007年7月24日被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此案被吉林公安机关定性为全国首例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证券业务犯罪,是一种新型涉众型经济犯罪形式。

  据媒体披露,“带头大哥”团队里没有一个是专业股票咨询人员。连王秀杰自己也不得不承认,包括他本人在内公司没有一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利用博客荐股咨询收费也没有经过任何权力部门的批准同意。

  “带头大哥”主要的敛财途径是利用QQ群、博客和个人网站,通过加盟会员的形式向广大网友收取会员费。股民缴费额度从3000元到3万多元不等。但是,王秀杰说,他只是违反《证券法》法规,违反了证券条例,属于违规操作,应该罚款不该定罪,说“非法经营罪”未免有些牵强。

  办案检察官对此作了相应解释。大致包涵三个方面:一是本身缺少资质,即没有入市资格,属“无证经营”;二是荐股收费,不仅时间持续较长,且非法所得数额巨大;三是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无论股民是否受益,无证荐股收费的行为本身就已经影响了市场的管理秩序。

  目前,此案尚在审理中。

  人物影响

  2007年是全民炒股的一年,与之相伴的是全民盲动。对股市风险的认识不足和理财知识的准备不足,决定了绝大多数的股民在泥沙俱下的浪潮中对一切神话都抱着宁可信其有的乐观和盲从,中国人的崇拜症从来没有在股市中这样明显过。

  “带头大哥”似乎更能抓住股民的心思,塑造了一个内幕掌控者和股市操盘手的形象。由于中国现阶段的股市依旧无法摆脱黑幕、操控之类的嫌疑,对财富的渴望以及对被掌控的恐惧使股民宁愿选择投靠。现有股市信息的公开度以及政策的连续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与缺陷也值得反思。“带头大哥”的落马,或许能给人一些警示:股市不是投机,不仅需要激情,也需要理性,更需要规范。

  各方观点

  国内证券机构的开户数量已达一个亿,大量散户渴望得到有效指导与科学培训,但我国现有理财专业人士数量不足且良莠不齐,普通民众获取投资知识的正规途径不多,这也是“带头大哥”一类江湖人物崛起的原因。呼吁股民转变投机心态,前提是要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诚实守信的环境。

  ——2007年7月17日《中国青年报》

  如果把此案认定为非法经营不是不可能,但是会遇到法律上的障碍,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条款,应有司法解释出台,对相应的数额有一定的规定,对情节严重有明确的界定,这时认定非法经营也好,还是其他也好,才能做到有法可依。

  ——2007年7月12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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