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律师群:中国法治的别样风景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0日11:12 正义网-检察日报

  公益律师群:中国法治的别样风景

  人物介绍

  在中国法治图景中,有着这样一群特殊的身影:他们或致力于消除乙肝歧视;或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而四处奔走;或为春运火车票涨价状告铁道部;或为业主维权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斗争;或为伤残农民工争取合法权益……在公众眼中,他们是一群通过发起具有超越个案意义的公益诉讼和公益上书等法律行动,挑战不合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律师。

  公益诉讼在中国初露端倪,最早可追溯至1996年1月,福建市民邱建东状告邮电局多收他0.6元钱,索赔金额为1.2元。11年间,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了公益诉讼的队伍之中。目前公益诉讼已经形成了“一场方兴未艾的法律运动”,其中律师更是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2007年,有这样两起典型案例再次凸显了公益律师的厚重。一个案例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事件,6月28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将原来的1050元固定保费改为上下浮动30%。而推动这一变革的最直接动力来自于两个律师。他们分别是:刘家辉律师和孙勇律师。

  另一个案例是“牙防组被撤”事件,成立20年、其间从事长达15年“认证”工作的全国牙防组,于2007年4月30日被卫生部决定撤销。卫生部决定全额收缴牙防组收取的“认证”收入,责成有关单位尽快彻底清理牙防组的遗留问题,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已存在20年的牙防组之所以彻底消失,其间有一个人的作用不得不提,那就是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刚。

  人物影响

  1861年,德国伟大的法学家鲁道夫·耶林发表了其不朽的名作《为权利而斗争》。他认为法律的生命是斗争,作为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公民,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他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公民的权利,更是一个公民为国家尽的义务。

  但是,“为权利而斗争”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于是许多人在权利受到伤害时选择了“保持沉默”;不过,另一些人在自身权利和公共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了挺身而出,去承担为“为权利而斗争”的神圣义务。公益律师就属于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

  虽然公益律师在中国刚刚出土萌芽,还面临着种种困难,但是这支新的律师队伍所起到的作用不可忽视,其未来发展趋势也正受到公众越来越多的关注。

  各方观点

  “在转型期内,公益律师发挥了其他群体无法替代的作用。公益律师是一个相对独立于体制外的群体,相对而言,他们的表现更勇敢。”

  ——2007年7月9日《中国经济周刊》

  我们有理由进而期待,借由行业协会的倡导,公益律师的手可以“伸”得再长一些,不仅是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而且在环境、消费乃至近年来社会矛盾比较集中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领域发挥作用,进而推动公益诉讼相关法规的制定和成熟运作,使得社会向更公平合理、更昌明和谐的方向发展。

  ——2006年7月2日《杭州日报》

  周正毅:“问题富豪”究竟有多少问题

  人物介绍

  周正毅无疑是一位传奇人物,17岁离家打工,后来成为上海首富。

  然而,围绕在周正毅身上的争议远比他的光环要多。

  2003年,周正毅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被捕,次年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但这次审判给世人留下了诸多疑问:违规巨额贷款如何而来?静安区“东八块”旧城改造项目的真相怎样?2006年5月,周刑满释放。但旋即因香港上市公司买壳案,被香港廉政公署通缉。随即,各大媒体爆出其在羁押和服刑期间贿赂监管人员、享受特殊照顾的丑闻。

  周正毅被刑满释放七个月后,2007年1月,上海社保案牵扯出周正毅,上海首富二进宫。一时间,舆论和商业界哗然,“问题富豪”的问题开始逐一浮上水面。

  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周正毅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五大罪状,被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2007年12月10日,周正毅律师向媒体确认,周已经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上诉人宣告无罪或改判免除处罚”,看来,周正毅案的国内审判尚未最后水落石出。

  人物影响

  在周正毅之前,我们还可以数出很多红极一时的企业界人物,如牟其中、杨斌等等。周正毅将一场疑问推向了顶峰:民营企业的发展是否都必然伴随着“原罪”?官商勾结的图谱为何一画再画?

  当行贿、圈地、逃税、非法借贷、侵吞国有资产这些丑恶的字眼,伴随着几乎每一个倒闭的大型民企时,带来的连锁反应是股市上的中小投资者的哀鸿遍野,是社会“仇富”现象的不断发生。

  或许对一些在特定时代背景下的民企创业过程,我们不能用简单的标准去划分“罪”与“非罪”。但在这样一个时代,我们需要用法治的眼光去审视富人的财富是否足够阳光。对经济运行中的“潜规则”进行“法”与“非法”的界定,对违法的经营行为予以坚决的惩治。周正毅案带来的法治影响正在于此。

  各方观点

  周正毅案四年内两度审理,不仅当年未能厘清的事情仍无下文,甚至直接导致其二度涉案的服刑期间获特殊庇护问题,也未能有清晰解答。

  ——2007年第23期《财经》

  周正毅出事后,钱永伟等地产富豪相继“出事”,原因就在于只想着“跑马圈地”,“大干快上”,竭力利用中国银行业风险内控机制不健全的漏洞。这种浮躁、投机的心态可以侥幸于一时,但不可能持久。如果不能直面这道坎,不能实实在在地追求“健康财富”,那么,倒下的不会只是周正毅一个人,“大败局”之类的故事还会延续。

  ——2006年5月28日《新京报》

  东阳富姐吴英:地下金融暴富神话破灭

  人物介绍

  吴英,女,26岁,出生于浙江东阳农民家庭,1997年入东阳技校学习,一年半后辍学经商。去年起陆续成立多家公司,26岁的她和她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本色集团在2006年以来投资3.5亿元开出12家企业,同时筹建4家公司,耗资2亿现金买下700多间商铺。3个月内,她连续慈善捐款630万元,名列胡润慈善榜第95位;而此前媒体一再风传的38亿元总资产,更可使她晋身胡润“女富豪榜”第6位。

  伴随吴英巨额财富的是离奇传闻,包括走私、军火、贩毒、傍大款、洗钱等等。吴英随后在媒体上频频露面,一一否认各种各样的传闻。但是,与吴英的一夜暴富一样,本色神话的破灭也是一夜间的。

  2007年2月10日,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出名到被刑拘,这位“中国最年轻女富豪”只用了六个月的时间。

  吴英被捕后,她的敛财手法渐渐浮出水面。与她的“传奇”相比,她的集资手法则显得传统、简单而老套,主要就是通过高额的回报作饵借钱。2007年7月,媒体报道称吴英案已经被移送东阳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上载有两项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合同诈骗罪。

  吴英事件目前虽然尚未尘埃落定,但可以肯定的是,此事为浙江地下金融的发展敲响了警钟。

  人物影响

  吴英,这个短时间内崛起又迅速破灭的神话女富豪,留下的是人们至今对本色集团崛起模式的疑问。在这种疑问背后,是对浙江民间地下金融的一次反思。

  浙商历来是我国经济舞台的重要角色,江浙一带素有“藏富于民”的传统,地下金融十分发达。近年来,大型非法集资案频频发生,将民间借贷潜伏的巨大危机一一展现出来。民间拆借在某种意义上,解决了私营经济所面临的融资难问题,却也带了巨大的法律监管空缺。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如何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如何区分?更进一步的关乎国家经济大局的问题是:民企融资模式如何能走进法律规范的层次?一切都需要在炒作后,静静的反思与衡量。

  各方观点

  民间信贷、非法集资与地下钱庄,这些多少有些暧昧的字眼或许会随着查处力度的加大而在媒体上消隐一段时间,而它们是否将死灰复燃,乃至另一个“吴英”又在地震效应中跃入公众视野,根本上还取决于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和创新,能否满足市场多样的需要。

  ——2007年3月22日《南风窗》

  货币如水,择地而生,堵不如疏。通过吴英案件,政府真正应该做的是,给民营企业贷款与民间资金尽快找到市场化的出口,这才是杜绝后患的治本之道。

  ——2007年2月13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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