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改判因执法人员适用酌定情节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6日10:43 民主与法制时报

  酌定情节缺位

  “判决不重,但我是要上诉的,觉得理不对。”许彩亮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在许霆案未重审时,许彩亮就认为:“儿子有错,但不是犯罪,更不罪于无期。”犯错的前提是取款机出现了故障,在获得钱财后也给银行留了足够多的时间准备还钱,直到与银行第一次取得联系时也主动提出要还钱。

  许彩亮称,这个案子中,许霆的行为不是法律空白,而是执法的人把法律“想歪了”。

  “许霆案件中,因为法官没有考虑酌定情节,才会出现量刑太重,才会令许彩亮产生质疑。”一位法学专家认为,许彩亮所说的“想歪”,其中包括对执法人员掌握的裁量权与酌定情节的质疑。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吴丹红博士告诉记者,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许霆案中酌定情节包括许霆犯罪时候的动机、手段、环境、条件、对象、时间、损害后果、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认罪态度等情况。

  “被告人许霆只是偶然发现ATM机的漏洞而取款,其动机、手段和当时的环境所形成的犯罪危害性还是比较小的。且银行ATM机的技术故障,才是恶意取款行为得以发生的必要前提和条件,所以银行对ATM机疏于管理的行为,应当是减轻许霆刑事责任可以考虑的酌定情节。”吴丹红说。

  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忠林认为,由于现行刑法中,酌定情节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法官在量刑时对酌定情节就存在可考虑可不考虑的状况。以致法院根据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一审判处许霆无期徒刑。

  “这明显属于量刑畸重。”陈忠林说。

  “酌定情节虽在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不能成为法官‘必须’从轻或减轻量刑的基础,但这里涉及到了法官的裁量权。法定刑为三至七年之罪,根据情节可以定三年,也可以定七年,由法官权衡。”3月27日,吴丹红接受记者采访时依据法律推理,许霆重审的刑期应该不会超出7年。

  事隔4日,许霆案重审结果得出,判处有期徒刑5年。5年,无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历经一审、重审程序完成了两者间的距离跨越。

  “这一次,明显是执法人员考虑、适用酌定情节产生的结果。”

  裁量权的自由度

  许霆案件目前还在继续,4月2日晚,许霆父亲许彩亮来到北京寻求帮助。

  而透过许霆案人们得到的一个“启发”是,酌定情节的“威力不可小觑”,另一个疑虑是,执法人员的这种酌定情节权力有多大?会不会形成滋生腐败的土壤?

  “酌定情节对量型的轻重,在一定情况下甚至能对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产生决定性影响。” 陈忠林说,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执法人员在量刑时必须考虑酌定情节,在处理具备这些酌定情节的犯罪时,可能完全取决于司法人员个人的意志。这样就会影响司法的公正,同时也为少数司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滋生腐败提供了可能的土壤。

  吴丹红告诉记者,法律对酌定情节这样具有自由度的规定,产生的一个结果是法官的量刑裁量权。而我国法律赋予法官的裁量权相当大。“程序规则的缺失,给法官的量刑带来很大的随意性,这样产生的后果是裁量权在某种情况下变成司法擅断的温床。刑事律师辩护功能的萎缩,也给法官裁量权的不断扩大提供了空间。”吴丹红说。

  采访中,一位关注许霆案的人士认为,既然裁量权过大会成为司法擅断的温床,造成腐败和不公,那就应该免去、限制这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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