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从无期到5年 专家质疑裁量权由法官垄断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6日10:43 民主与法制时报

  许霆的刑期,从无期到5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历经一审、重审程序完成了两者间距离的跨越。

  同样的事实与证据,同一案件,同一法院,一审与重审的结果,缘何有云泥之别?学者认为,酌定情节考虑与否,法官裁量权的尺度是本案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

  □本报记者 温淑萍

  3月3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许霆案迎来了发回重审后的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两万元,追缴赃款17.3826万元发还受害单位。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

  但是许霆的父亲许彩亮却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说“将会和儿子商量,一周后提出上诉”。

  许彩亮表示,重审结果出来后,他在网上看到仍然有60%的人支持许霆无罪。“如果就这么结束了,对不起大家。”

  截至4月1日晚9时,南都网关于许霆被判5年有期徒刑重不重的在线调查中,近8成仍然认为判处过重。

  目前的这一判决是一份“未生效判决”。10天上诉期内出现何种变数还是个未知数,因此许霆案还没有画上句号。

  重审法槌刚落,即刻再次引爆网络舆论,在留言和评论中多数是质疑。

  许霆案从一审到现在,短短几个月时间,触动了全国许多人的神经,从平民百姓到法学专家,都参与到这场案件的讨论中,而主导者就是包括网络在内的媒体。大部分舆论的意见是同情许霆,认为被重判了,重审的结果似乎顺从了“民意”。

  然而,许霆案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如何进行量刑,仍存在很大的争议。

  重审改判的理由

  重审宣判后,广州市中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刑事审判二庭甘正培庭长结合判决书内容,对公众关注的几大焦点问题详细答疑。

  许霆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输入密码,提取了17万余元不属于自己的款项,这一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对盗窃罪规定的“秘密窃取”特征,成为本案的关键。

  甘正培解释说,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已被当场发觉、是否事后马上被发觉、是否因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留下身份识别标志而事后被发觉等等,均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成立。

  甘正培说,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程序升级出错之机,多次恶意取款,就是自认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当场发觉。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因此,许霆盗窃柜员机内资金的行为依法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由于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按法律规定,最低刑期是无期徒刑,那么为何要突破法律规定的下限仅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呢?甘法官说,法院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许霆的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是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许霆利用自动柜员机出错而盗窃,情节较轻。

  甘正培说,广州中院考虑到许霆案的特殊情况,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5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一判决最终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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