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以诉权制约裁量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6日10:43 民主与法制时报

  “没有自由裁量权会使法官机械办案,变成一架‘自动售货机’,难以体现司法的灵活性。只能是制定相关的受限制度。”吴丹红说。

  据记者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肖扬就曾指出过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并批评说,自由裁量权不是法官裁判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而是行使裁量权的法官不受权力、利益、人情、偏见等因素干扰的“自由”,是按照裁判规则独立公正裁判的“自由”。他强调要不断提高法官的执法素质,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而今许霆案的发生,再次将自由裁量权问题推到台前。许霆被判无期徒刑后,有部分专家认为,许霆案的最大错误,在于没有考量其从轻的酌定情节,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公正。

  “我认为许霆案只是中国司法裁量权问题的一个集中反映。现实中遇到这样一个极端的个案,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说明我们应该反思量刑的自由裁量权了。”吴丹红说。

  以诉权制约裁量权

  据了解,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裁量权也比较大,但整个量刑程序是公开进行的,在决定被告人刑罚的听证会上,控辩双方可以对量刑结果进行对抗式的辩论,被告人、被害人都有平等的发言机会。美国的《量刑指南》还制定了用以确定罪刑幅度的“量刑表”,作为法官进行量刑的指导和依据。而裁判书也必须载明量刑的理由,接受上诉法院的审查。

  “我国的量刑裁量权却是完全由法官垄断的,定罪量刑不分,没有一个关于量刑的独立程序,检察官和辩护人主要就定罪问题进行辩论,然后等待法官‘择日宣判’,对于量刑并无参与权。”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学专家告诉记者,诉讼过程,应当是多方参与的听证过程,而不是一个封闭的治罪过程。受刑事审判结果影响的被告人、被害人以及检察官都可以参与量刑程序。

  对于失去约束的法官裁量权,吴丹红认为,根本的解决方法是刑事诉讼制度应当加强对律师辩护权的保障,以诉权来制约裁量权。同时设立独立的量刑程序,控方可以提出量刑建议,辩护人可以提出减轻或者从轻的理由,然后法官在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和情节的基础上作出裁判,并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如果一审量刑过重,辩方可以就量刑问题提出上诉,并可以成为二审改判的依据。

  “当然,上级法院完全可以通过二审程序对下级法院量刑不当进行纠正,而不是一味地发回重审。特别是对于重大的敏感案件,更需要上级法院法官的智慧。”吴丹红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彭海青副教授认为,我们可以借鉴英美一些国家的模式,缓解法官量刑权力过大所带来的问题。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要想解决我国法官裁量权失衡的状况,在提高审判人员的执法素质的同时,应当细化法律条文规定,提高裁量权的可操作性。

  “美国一位资深法官曾经说过,检验刑事法官能力的最好尺度不是定罪,而是量刑水平,判断刑事法官的基本功是否扎实也要看他在量刑方面的表现。的确,不懂法律的陪审团就可以决定定罪问题,量刑却需要受过专业法律训练的法官定夺。”吴丹红说。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学专家则认为,量刑裁量权的运用直接体现着法官的法治理念、法律素养和司法技能等方面的能力与水平,在这方面法官是需要有专门的理论和方法指导的。对于我国的法官群体而言,这是任重道远的。

  许霆案历程

  2006年4月21日 许霆利用ATM故障漏洞取款17.3万元。

  2007年5月22日 许霆在陕西宝鸡被控制。

  2007年11月20日 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许霆上诉。

  2008年1月9日 广东高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许霆案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2008年2月22日 广州中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许霆案。

  2008年3月31日 广州中院判决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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