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潼关涉黑案27人受审 主犯被判无期(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3日07:44 西部网
陕西潼关涉黑案27人受审主犯被判无期(组图)
冯永强被押入法庭

陕西潼关涉黑案27人受审主犯被判无期(组图)
涉案人员

陕西潼关涉黑案27人受审主犯被判无期(组图)
涉案人员

陕西潼关涉黑案27人受审主犯被判无期(组图)
犯罪嫌疑人被从警车上押下来

  西部网讯(通讯员刘文鼎 连玲 记者华林、杜鹏) 2008年4月22日上午,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在当地乃至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潼关县冯永强等2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在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该起案件涉及人数达27人,涉及罪名八项,犯罪事实达22起多,以冯永强为组织领导者的27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成员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共有十多家中省市新闻媒体进行了报道,上百名群众进行了旁听。

  冯永强,1968 年8月生,四川万源人,1993年5月,由四川万源来到陕西省潼关县矿区后,演绎了由打工仔到千万富翁,由退伍军人到犯罪嫌疑人、由犯罪嫌疑人到打黑英雄、再由打黑英雄到黑社会老大的传奇经历。1995年后,曾协助公安机关破获10多起刑事案件,成为打黑英雄。2003年因为有人举报涉枪犯罪、寻衅滋事、偷税等被刑拘 但是县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后上级公安机关要求潼关县公安局纠错,冯永强被释放。2006年元月,北京人民大会堂“名人论坛”上,冯永强当选2005年度影响中国的10大人物第十名,而第一名是航天员聂海胜菲俊龙。

  渭南市中院是在去年10月25-27号连续三天开庭公开审理此案的,据现在已经半年时间。检察机关长达24页的起诉书,指控该犯罪团伙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等多项罪行。

  《判决书》长达88页

  今天上午,法庭宣读的长达88页的《判决书》指出,法院经审理查明,起初冯永强在潼关县以小工头的身份组织少量民工为他人从事采矿劳务。1996年元月,冯永强为牟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少缴或不缴税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5月,被告人冯永强由原籍来到渭南市潼关县矿区。起初该冯以小工头的身份组织少量民工为他人从事采矿劳务,1995年结识被告人别发民及熊友祥、熊民祥(均在逃),随后,冯永强一直跟随别、熊先后在1803坑口,鳖盖子沟6、8坑,东桐峪3公里马家坡坑口等多处从事矿石开采。后又通过别发民结识了潼关县社会福利厂厂长别耀民。1996年元月,冯永强为牟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少缴或不缴税款,提高自己的社会影响,投资与潼关县社会福利厂联合成立了“残疾人技能培训中心”。2001年3月26日冯永强与社会福利厂联合组建了采矿劳务队,挂靠在潼关县社会福利厂名下,并召募少量残疾人在劳务队务工。至此,一个完全属于冯永强私人拥有、成员混杂、分工明确、完全为冯永强黑社会性质组织谋取非法利益服务的劳务队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也为冯永强日后承揽采矿工程、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一个组织基础。

  冯永强由起初的个人单干逐步发展到有组织、有机构和管理人员相对稳定的劳务采矿队,逐渐形成了以四川万源、重庆城口、陕西山阳等地为主的民工群,有的全家老少齐参与,有相当部分是举家长期跟随冯永强,有的是明明知道冯永强工队在矿区为抢夺矿产资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然积极参与。冯永强为了树立自己的权威,强化其犯罪组织的管理,在其劳务队订立了一些规矩,其内部分工明确,手下各坑口均设主管一名,由冯的心腹骨干担当,下设护矿队等,这些人对冯永强死心塌地、各司其职,为冯的矿石开采把好第一道关口。另外,冯还在矿场固定专职人员负责矿石的加工,并由自己的贴身司机赵宝民兼任后勤科长,负责所有坑口物资供应。冯永强对其封为坑口总管的李国华、唐昌平、罗天兴和主管后勤的赵宝民、护矿队队长王小双等人,明确要求他们对所管理的坑口要尽职尽责,对偷矿石、雷管、炸药的,发现一次罚款50至500元,工人之间产生纠纷、发生打架等,都由坑口主管(总管)和护矿队负责处理;如与其他坑口出现打透、产生纠纷等问题,除和坑口股东商量外,必须及时向其汇报,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护矿”(实为武装暴力争夺资源),力量不足时由冯永强随时调集其他坑口人员或出资雇用社会闲散人员,参加人员一般由劳务队配发迷彩服和安全帽、棍棒或刀具,其整个用于犯罪活动的费用支出均由冯永强及别发民、熊友祥、熊民祥等股东出资,所有雇用人员每次报酬50-100元不等。

  冯永强通过数年来在潼关矿区的经营,已逐渐坐大,形成了有组织、有据点,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分工、有纪律要求、有报酬、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关系网络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该组织所有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冯永强起到了组织领导、决策、出资、寻求保护的作用。被告人李国华、王多权、王小双、赵宝民、别耀民、罗天兴均积极追随冯永强,具体组织实施、积极参与该组织的犯罪活动,在冯永强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到了骨干成员作用;被告人别发民、岳许宝、唐昌平、覃见禄、张文江、罗仁超、成黎明、熊德安、张战锋、陈本江、简文义、文有才、周明友、李中泽为了组织和各自利益,积极参与该组织的犯罪活动,充当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帮凶。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在潼关县矿区及周边地区,进行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行贿犯罪三起,聚众斗殴、故意杀人犯罪各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七起,故意伤害犯罪一起。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四人轻伤,八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自1995年以来,被告人冯永强的工队为了不断壮大其经济实力,依托于金矿开采,以各种借口和暴力手段掠夺国有矿产资源,仅冯永强个人就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非法采矿获利两千余万元,先后投资800余万元与被告人岳许宝、别发民及熊友祥、熊民祥兄弟合股经营矿山开采,拥有玉石峪金矿2.5公里、3公里、东桐峪5公里、西桐峪1公里、马驹沟等坑口的大部分股权,同时全部把持着这些坑口的掘进、采矿等劳务。2005年8月冯永强又在原籍投资260万元成立了冠以其名的“永强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由积极追随于他的犯罪嫌疑人王方明(在逃)负责;拥有“尼桑途乐”越野、“奥迪”轿车、213吉普车共三辆以及大量采矿机械设备;在潼关金坤公司还存有5.7万克黄金和6.2万克白银。

  被告人冯永强等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在获取了巨额利润的同时,为长期盘踞矿山,获取更大利益,用其非法所得又反过来继续支撑新的违法犯罪活动。冯永强等人用于犯罪支出、处理后续问题和拉拢关系、寻求保护等费用高达104.3万元。为了逃避打击和寻求保护,被告人冯永强等采取以金钱拉拢、送礼、入股、捐款赞助、行贿等手段向身为公职人员的被告人熊金祥、田平利等人贴近,导致身为当地公安部门领导的熊金祥、田平利丧失原则,利用职权为冯永强黑社会性质组织服务、提供保护;被告人王君逢、任新法、王争利,身为公安民警,工作不尽职责,对冯永强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多年来在潼关矿区及周边地区的违法犯罪行为听之任之、放任不管,不认真查处,其行为均直接起到了包庇、纵容冯永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作用,充当了冯永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该犯罪组织在潼关矿区胡作非为、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秩序以及矿区的社会治安稳定,在潼关当地造成了重大影响。

  同时法院对被捕前曾为公安干警的熊金祥、王君逢、王争利、任新法、田平利五名被告人八起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其它21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实施的一起聚众斗殴、故意杀人犯罪事实;七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一起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三起行贿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宏一起介绍行贿犯罪事实进行了一一认定。

  冯永强被判无期徒刑 “涉黑”原公安副局长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永强等二十一人,在潼关、灵宝矿区,有组织地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进行多种违法犯罪活动,掠夺矿产资源,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冯永强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李国华、赵宝民、王小双、罗天兴、别耀民、王多权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别发民、岳许宝、唐昌平、覃见禄、张文江、罗仁超、成黎明、张战锋、陈本江、简文义、文有才、周明友、李中泽、熊德安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熊金祥、田平利、王君逢、王争利、任新法身为公安干警,丧失原则,利用职权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服务,提供保护,起到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作用。被告人张宏又帮助他人介绍贿赂。根据查证的事实,被告人冯永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多权、李国华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罗天兴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别耀民、赵宝民、别发民、张文江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小双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岳许宝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罗仁超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唐昌平、覃见禄、成黎明、陈本江、简文义、文有才、张战锋、熊德安、李中泽、周明友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熊金祥、王争利的行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君逢的行为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田平利、任新法的行为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宏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被告人冯永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又组织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寻衅滋事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予数罪并罚。但其在案发后有检举他人受贿的一般立功情节,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多权、李国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又参与故意杀人犯罪、寻衅滋事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予数罪并罚。王多权又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天兴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又参与故意杀人犯罪、寻衅滋事犯罪、故意伤害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别耀民、赵宝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又参与聚众斗殴犯罪、寻衅滋事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小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又参与寻衅滋事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并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别发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参与聚众斗殴犯罪、寻衅滋事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予数罪并罚,但其在案发后亦有检举他人受贿的一般立功情节,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文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参与聚众斗殴犯罪、寻衅滋事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岳许宝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参与寻衅滋事犯罪,还实施行贿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予数罪并罚,但其在案发后主动交代了行贿犯罪,有自首情节,对其行贿犯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仁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参与聚众斗殴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昌平、覃见禄、成黎明、陈本江、简文义、文有才、张战锋、熊德安、周明友、李中泽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又参与寻衅滋事犯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并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熊金祥、王争利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君逢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任新法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其犯罪情节一般,依法可宣告缓刑;被告人田平利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告人张宏介绍贿赂犯罪,但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予没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七条一款、第五十六条一款、第五十五条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二款、第六十八条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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