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美美开设赌场被判5年】审判长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郭美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赵晓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部分庭审实录:
【庭审准时开始】9时30分,案件准时开庭。书记员宣读完法庭纪律,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进入法庭。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认为二被告人无视国法,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郭美美对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郭美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自己构成的是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公诉人对郭美美进行讯问,郭美美陈述了其在北京租房、组织牌局等事实。
【郭美美指认赵晓来知道赌博的犯罪事实】郭美美在接受辩护人发问时,指认赵晓来知道赌博的情况,也知道通过POS机刷卡的钱是赌资。
【赵晓来当庭认罪】郭美美退庭,赵晓来被带上法庭。赵晓来在接受公诉人讯问时,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赵晓来承认提供POS刷卡】赵晓来在接受公诉人讯问和辩护人发问时,承认其在赌场提供POS机刷卡的事实。他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pos机,通过吕某(另案处理)进入赌场,之前与被告人郭美美并不认识,也没有参与玩牌。
赵晓来在接受公诉人讯问时,表示刷POS机时不知道刷的钱是赌资,后来才知道刷的钱是用于赌博。
【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法庭审理进入举证质证阶段,郭美美辩护人就侦查阶段的询问笔录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公诉人认为,经审阅侦查阶段的讯问视频,无辩护人提出的非法取得的情况。
【继续开庭】13时35分,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被告人郭美美、赵晓来被带上法庭。合议庭经评议认为,郭美美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不存在非法取得的情况,庭审继续进行。公诉人开始出示证据。
【公诉人出示证据】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金支出凭证及交易明细、短信记录、手机勘验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郭美美组织赌博、实行“抽水”及多次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威胁欠款人偿还赌博欠款的情况。
【郭美美案证人证言:郭美美借钱给我 当天输39万】公诉人出具证人朱亮的证言显示,郭美美让朱亮去她家玩,还借钱给朱亮玩牌,借其40万元,朱亮当天输掉39万元,郭美美让朱亮打了40万元的欠条。朱亮说,郭美美追着他还钱,还说不还就让人到他开的医院去闹。
【郭美美认为证言内容不属实】在公诉人出示的多份证人证言中,参赌人员指认被告人郭美美多次组织赌博,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犯罪行为。郭美美表示证言内容不属实。
【举证质证结束】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辩护人没有出示证据,郭美美、赵晓来均没有申请新的证人出庭。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郭美美、赵晓来供述反复变化,拒不认罪,不具有法定从轻的处罚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晓来构成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郭美美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郭美美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郭美美构成开设赌场罪,起诉书认定的参赌数额不准确,应对郭美美适用缓刑。
【赵晓来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赵晓来没有与郭美美开设赌场的合意,不存在共同犯罪。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且被告人系从犯,在本案中作用较小,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适用缓刑。
【最后陈述:郭美美求轻判】郭美美:在我被羁押的时间里,我知道自己错了,非常后悔,希望法院可以看在我第一次犯,给我轻判。赵晓来:我由于自己交友不慎,不懂法,给我带来了深刻的教训,请法庭给我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我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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