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起,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今日的分组审议中,部分常委会委员就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中演艺人员的问题发表了意见。

  近年来,有个别演艺人员吸毒、酒后驾车、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超生、赌博,造成了极不好的社会影响。任茂东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演艺人员要强化社会责任,提高素质,为观众提供正能量。此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职责,维护行业形象,引导从业人员自律,拿出具体的措施,营造良好的从业氛围,让演艺人员切实担负起文化使命和社会责任。例如,要研究设立行业禁入制度,对有劣迹行为、特别是实施过违法犯罪行为的演艺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从事影视拍摄;屡犯者,让其终身不得从事影视拍摄。尤其是一些“主旋律”的影片,要坚决禁止他们参演,以保证影片的严肃性和积极的社会影响。影片的导演和摄制方也要切实担负起维护社会风尚的责任,选演员不能只看所谓的名气,还要看是什么名气,名气怎么来的,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对此,刘政奎委员也提到,现在一些影星和演艺人员违反社会公德甚至违法,对观众特别是对青少年造成负面导向,对这些人员从事电影产业和参与制作的电影发行,应该作出限制,建议在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增加此内容。

  演艺人员作为社会的公众人物,如果自身形象很差,对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不可低估,对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负面作用不可低估,对电影事业发展繁荣的消极效应也不可小视。过去常讲要演戏先做人,人都做不好,演的戏很多人不想看、不愿意看,其影响力、感染力就会大打折扣,对电影产业不起促进作用,反而是起到一种促退的作用。刘振来委员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在草案当中应该增加“加强演艺人员自律”的内容。对那些自身形象太差,违法犯罪或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在演出、发行、放映等方面制定一定时期禁演、禁映等必要的惩罚办法,形成正确的导向。(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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