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邢世伟)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院再审的“全国最大老鼠仓案”——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对马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0246.9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记者了解到,该案可谓一波三折,曾引起检察机关多次抗诉。
2014年1月2日,深圳市检察院就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案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24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马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予以追缴。
4月4日,深圳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抗诉。广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10月20日,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检察院认为终审裁定确有错误,于11月27日提请最高检抗诉。12月8日,最高检检委会研究该案,认为本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今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相关负责人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称,马乐案从一审到现在历时将近两年,三级检察机关持续接力抗诉,很好的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
该负责人认为,就结果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纠正了下级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明确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两高共同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此外,该案还有三方面意义:一是从司法层级上,马乐案是建国以来第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开庭审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派员出庭的刑事抗诉案件。两高直接开庭审理,是两高司法属性的真正体现。二是从解释法律的方式上,以往有具体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明确,都是两高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规定,而这次是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开庭审理个案,通过判决对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进行阐释,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三是马乐案的改判,对那些企图通过“老鼠仓”谋利的从业人员是一个警示,司法机关绝不允许“低成本,高收益”成为“老鼠仓”犯罪的专享。
该负责人表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具有严重的市场危害性,检察机关依法打击“老鼠仓”犯罪,对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