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北京团举行全团会审议《慈善法》草案,代表们就草案的修改完善发表了各自观点。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建议,应对慈善组织和个人的募捐建立必要的审查或备案制度。
伪慈善和诈捐骗捐应补充处罚手段
据媒体报道,最近在佛山,一位众筹所救的女婴去世后,其父母却晒起了赴西藏和马来西亚的旅游照,被捐款人愤怒质疑后,当事人回应说未滥用善款。李大进表 示,在《慈善法》草案“监督管理”章节中,建议增加内容——慈善组织和个人以广告推介、媒体宣传或举办大型活动等方式进行募捐时,主管机关应建立必要的审 查或备案制度,行使监督,让这些活动在告知民众时更具有公开透明和公正的基本条件。同时,用这种审查和备案的方法,避免募捐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台联副会长苏辉表示,现在社会上存在着一些“伪慈善”,打着慈善的旗号,最终却是为了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她认为,这样的伪慈善组织和 个人诈捐、骗捐行为在草案中虽然也设定了法律责任,但规定还比较简单,制约措施和处罚手段也不是很够,建议进行补充和完善。
罚款区间太宽增大执法随意性
李大进认为,草案中所有出现的可以罚款的地方都是“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规定,“我个人认为,这样的罚款额度和处罚区间有两个不足”。首先,李大 进认为,罚款数额过低,不足以震慑那些利用人民爱心善举骗取钱财、伤天害理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导致犯罪或违法人的成本过低。其次,“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区间规定较宽,增大了执法部门在掌握处罚时的随意性,“在处罚上应尽量缩小差别,不宜把差别扩大,让献爱心的人在这部法律出台后更有信心从事慈善事 业”。
至少与现行五部法律交叉重合
李大进提出,现在交给大会审议的《慈善法》和现行至少五部法律有交叉、重合,乃至 一定的抵触,五部法律分别是《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信托法》、《合同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李大进说,为避免《慈善法》在执行和实 操过程中发生法律上的冲突和界定上的模糊,以及最终认定事项上的混淆,应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避免和其他法律冲突。“现在的草案中,我注意到无论总则还是 附则,都没有给予充分说明”。
应重视新型“社会企业”培育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梁伟就《慈善法》草案延伸开来建议,应重视一种以商业运作形式来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企业”的培育,与慈善事业的发展结合起来。
梁伟表示,“社会企业”这种新型的社会公益组织应引起国家重视。他解释,社会企业不同于传统工商企业,也不同于以往社会组织的形式,以商业手段创收,以 社会公益为目标,为解决某一类社会问题,以商业运作的形式提供产品或服务;利润所得主要不用于分红,而用于持续的生产和服务,这是和慈善组织主要靠捐赠区 别的地方。国内一些地方已开始尝试,北京也出现了一些社会企业的雏形,比如儿童自闭症的社会组织。
梁伟举了一个养老领域的例子。他说, 居家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完全靠政府“包不起”;靠市场、企业、家庭也承担不起;单纯靠慈善捐赠又长久不了,所以需要有一群有社会责任感的,可以专业化运作、 市场化运行的,以为社会服务为目标、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社会组织在养老领域出现。“这是一条非常值得探索的路子,我觉得也可以称作社会服务供给侧改 革”。
北京晨报记者 王海亮 /文
北京晨报记者 李木易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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