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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1日17:44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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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了解到,1992年8月17日,惠州市恵东县木材公司与林先生签订投资建楼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木材公司将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处商场提供给林先生重建成八层大楼,大楼建成后林先生承包使用30年,承包期间林先生有权转租。

  1995年,日新大厦建成并投入使用。2003年,林先生称木材公司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大厦所有权转让给陶女士,这等于本来将“闺女”许给了他,却又偷偷“嫁”给了别人。

  但之后林先生继续租用大厦,2004年将大厦转租给朱先生。

  陶女士起诉林先生,要求解除承包经营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判令林先生支付租金及滞纳金,朱先生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重审一审,2014年3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法院再次受理了此案。

  终审判决“走了”4个月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了解到,2015年2月12日,朱先生、林先生收到了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的重审二审判决书,同时也是终审判决。

  惠州中院以被告林先生自2008年8月21日起未付租金构成严重违约为由,判决解除承包经营合同,林先生返还大厦,并支付租金和滞纳金。

  但林先生和朱先生发现,这份终审判决书上落款时间是2014年9月17日,而他们收到判决书的日期是2015年2月12日。

  也就是说,这份判决书“走了”4个多月共148天。

  之后,林先生得知,原告陶女士也是差不多同期(2月9日)收到的判决书。

  多名不愿具名的法官告诉“深读”,有时候确实会出现判决后过了一段时间才送达的情形,但不会出现晚148天的情况,晚这么久显然不利于当事人的权益保障。

  终审判决后 法官两次主持调解

  朱先生的代理人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光昱告诉“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案件开庭后,法官并没有告诉当事人即将出判决书,而是又组织了两次调解。

  从法院复印的调解笔录显示,2014年10月5日、2014年12月8日,惠州中院先后两次召集各方,主持了案件调解工作。

  2014年10月5日第一次调解笔录显示,各方争议大,陶女士不接受法院给出的调解方案,法官让双方回去后再考虑。

  2014年12月8日第二次调解笔录显示,法官问林先生是否可以在7天内将所欠租金、滞纳金支付给陶女士,林先生表示筹备资金至少需要3个月,同时坚持要求继续履行承包经营合同。

  陶女士一方则坚持只有在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前提下才接受和解,调解最终还是没能成功。

  第二次调解后又过了8天,也就是2014年l2月16日,朱先生向惠州中院提交了代付租金及违约金申请书,法院给朱先生开具了回执。

  2015年1月20日,恵州中院询问朱先生,是否愿意替林先生代付拖欠的租金及余下租期的租金。

  两天后,朱先生向恵州中院再次提交了请求代付租金的说明,表示愿意代林先生支付所欠租金及违约金。

  李光昱律师称,此前,朱先生并不情愿代付欠租,林先生一方向他解释法律规定后,他这才同意。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次承租人的朱先生可以替林先生向陶女士代付租金和相关费用,以维护自己作为次承租人的权益。

  该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付以抗辩租赁合同解除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朱先生替林先生交了租金和滞纳金,法院就不能再以“未付租金构成严重违约”为由判决解除合同了。

  在终审判决书中,关于2014年10月、12月的两次调解情况以及2015年1月林先生申请代付租金的情节,都没有记载。

  被告质疑:法院倒签判决日期?

  “在法院主持两次调解之后,法官再没联系过我们。”林先生的弟弟作为另一名案件代理人表示。

  到了2015年2月12日,朱先生、林先生即收到了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的终审判决书,维持一审“解除承包合同”的判决。

  林先生在接受“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采访时称,他们认为法院是故意倒签判决书日期,将原本属于正常程序的调解阶段从审理过程中抹去。

  因为在最后一次调解中,次承租人朱先生要求代付钱款,这样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就不能判决解除承包合同了。

  针对上述问题,“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致电陶女士的代理人、其子姚先生核实情况,但采访被拒绝。

  承办法官:调解包括“判后调解”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采访了主审此案的审判长郑杰,郑法官认为这份终审判决书没有任何问题。

  “有些案件我们判完以后,还是没放弃调解工作,希望能够通过调解来解决。调不了,对不起,我们的判决书只能发了。”

  郑杰表示,法院的调解分为开庭前的调解、审理中的调解和判后的调解。

  民诉法专家:判决后调解无意义

  判决后调解,是否是正常的诉讼程序之一?参与民事诉讼法起草的著名法学家、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荣军告诉“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调解、和解,但判决书都出来了,就已经失去了调解的必要和意义。

  “终审判决书出来了,等于已经审理结束了,还调解干什么呢?”另一位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宋朝武表示,判决书是对案件的一种认定,如果案件没有宣判是可以调解的,一旦判决书出来了,法院就不能再调解,如果还能调解的话,就违反了基本法律理念和精神。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李金平律师表示:“调解分为诉前和诉中调解,判决书就是调解不成的产物,调解成了就下调解书,不行就判决。”

  2016年4月初,第三人朱先生以惠州中院的判决违反审判程序为由,申诉至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

责任编辑:刘德宾 SN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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