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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6日03:34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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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华时报讯(记者王晓飞)记者昨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在涉及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商家提供的产品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5种情形下,消费者协会可提起公益诉讼。其中,商家提出的“霸王条款”、“虚假宣传”等均在可提起公益诉讼范围之内。

  诉讼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解释》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是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条件。”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说,“消费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一般为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共同利益,且该利益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

  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司法解释列出了“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5种情形。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法官在判断“社会公共利益”上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解释,《解释》基于法律规定的预防原则,对“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可以提起诉讼,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适度扩大了可诉范围。“也就是说,司法解释规定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不仅指消费者的实际损害,还包括损害危险。”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法律规定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告知消费者并采取措施。因此,消费公益诉讼并不以造成消费者实际损害为前提。

  针对消费者在维权时遇到最多的“霸王条款”,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合同中有关不公平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是侵害消费领域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私人利益的重灾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维护消费领域公共利益和实现对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有效路径,是清理消费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的重要手段。

  私益诉讼可搭公益“便车”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往往存在公益和私益的交叉。针对这种情况,在对两种诉讼方式予以区分前提下,司法解释规定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

  “为了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诉讼效率,司法解释允许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向关联私益诉讼扩张。”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说,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对于关联私益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均具有免予举证的预决效力。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同时表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中判决理由部分的既判力扩张是单向的。在案件主要的争议焦点问题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作出对消费者有利的认定,私益诉讼原告可以直接主张适用;而被告则不能主张直接适用,仍需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责任编辑:刘德宾 SN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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