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公安局曾以涉嫌诈骗将辽宁省大连市市民陈先生进行收容审查,经核查后于1997年6月撤销该案。然而,该公安局对陈先生收容审查期间扣押的180万元人民币及一辆汽车至今仍未全部归还。
今日上午,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公安局办公室李主任向“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回应称目前已将此事向上级汇报。据他了解,国家批的钱款已下发至青冈县财政局,将会由县财政局审发给他们。他还表示,待该钱款到账后,青冈县公安局会立即还给陈先生。
事件:被收容审查后公安局撤案 扣押财产至今未还清
6月13日上午,陈先生向“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讲述称,1994年6月24日,青冈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对其进行收容审查,后经核查,于1997年6月15日撤销该案。
但是,在陈先生被收容审查时,该公安局扣押的其180万元人民币和一台吉普车,并未全部归还。
随后,陈先生提出异议,1995年黑龙江省委政法委认为该案为错案,要求青冈县公安局应当退钱道歉并对办案人员追究责任。
然而,陈先生一直未收到曾被扣押的财产。1997年,陈先生将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公安局支付违法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并还款
据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14日下达的(1997)大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显示,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以下简称为被告)以诈骗嫌疑立案,于1994年6月24日将时任黑龙江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大连经贸公司经理的陈先生(以下简称为原告)刑事拘留。6月30日又改为收容审查,7月18日被告以追缴赃款为由强行收缴了原告方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和一辆北京牌213型吉普车后对原告取保候审,对原告限制人身自由24天。
1995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委政法委作出关于青冈县公安局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一案的处理意见,要求青冈县公安局如数返还违法收缴的大连经贸公司180万元和北京牌吉普车一台。被告青冈县公安局于1997年6月18日作出了关于撤销对陈先生收容审查的决定,但未向原告支付赔偿金,未返还收缴和扣押的财产。
随后,“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在陈先生提供的青冈县公安局于1997年6月18日下达的“关于撤销对陈先生收容审查的决定”中看到,陈先生因涉嫌诈骗案,于1994年6月24日被其公安局收容审查,经工作此案不系诈骗。为此,经其公安局1997年6月15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特撤销对陈先生收容审查的决定,即青公收字[1994]第172号收容审查的决定。
据(1997)大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显示,其法院认为:被告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插手经济合同纠纷,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为当地企业追讨贷款,属于滥用职权,对违法行为给原告人身权、财产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应当予以支持。
故其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青公收字[1994]第172号收容审查决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二十四天的赔偿金人民币六百元;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违法追缴的一百八十万元人民币及扣押的北京213吉普车。
黑龙江省公安厅:要求绥化市公安局督促还款
2004年,由于陈先生对青冈县公安局违法办案问题一直不服。同时,青冈县公安局一直未将其扣押的180万元人民币及北京213吉普车返还给大连经贸公司和陈先生。故陈先生曾向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黑龙江省公安厅于2004年6月21日向绥化市公安局下达了黑公法[2004]9号“关于落实省公安厅关于纠正青冈县公安局办理大连经贸公司诈骗案件的决定的意见”,要求绥化市公安局负责,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归还青冈县公安局在办理该案中扣押的财产。
青冈县公安局:赔付款项已到县财政局 待钱入账后立即归还
同时,据陈先生提供的两份青冈县公安局还款计划书显示,2005年1月21日,该公安局向省厅督察处递交《还款计划》称,1994年,其公安局受理了青冈县粮油贸易公司举报黑龙江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大连经贸公司(法人代表陈先生;以下简称为大连经贸公司)对其实施诈骗一案。由于定性不准,误将两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定为诈骗。其公安局应归还大连经贸公司普型桑塔纳轿车一辆,另加人民币180万元。经青冈县人民政府同意,其公安局制定了还款计划表示,在2005年2月9日前归还普型桑塔纳轿车一辆;2005年6月30日至2007年12月31日前分多次将人民币180万元归还完毕。
2006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与大连经贸公司签订《还款计划书》,并称原则上双方同意遵守执行2005年7月15日达成的《还款计划》,但付款方式有所变更:青冈县公安局于2007年12月末前付给大连经贸公司180万元人民币(其中2006年10月末前付20万元,2007年春节前付30万元,余下的130万元于2007年12月末前一次付清);本计划付诸实施后,大连经贸公司将放弃申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青冈县公安局判决的执行权;如青冈县公安局不能按期还款,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大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执行。
对此,陈先生向“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表示,目前,他收到了该公安局归还的共计价值约25万元人民币的财产,其中包括2005年,该公安局给他的一台价值20余万元的车及2006年5万元的汇款。
今日上午,“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联系到青冈县公安局办公室李主任,他表示,此前,他们已归还陈先生25万元现金及两台车。目前,他已将此事向上级汇报。据他了解,国家批的赔付款项已下发至青冈县财政局,将会由县财政局核实后,审发给他们,但目前该款项还未汇入其公安局账户。他还表示,待该钱款到账后,其公安局会立即还给陈先生。
责任编辑:瞿崑 SN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