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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香港特区基本法
新华社快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日上午经表决,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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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基本法第10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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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言人7日释法通过发表谈话。该发言人说,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及个别候任议员在宣誓时宣扬“港独”主张,侮辱国家、民族引发的问题,对基本法有关条 文作出解释,明确了依法宣誓的有关含义和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解释,表明了中央政府反对“港独”的坚定决心和意志,维护了基本法的权威和香港法治, 顺应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完全必要,正当其时。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此次释法有利于解决香港立法会部分候任议员宣誓违法引起的争议,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打击和遏制“港独”势力,有利于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不走样、不变形。
全国人大发布香港基本法释法说明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的说明。详情
责任编辑:张淳 SN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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