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上午,昆明市中级法院对发生在晋宁县看守所的“躲猫猫”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在看守所内故意伤害致李荞明死亡的“牢头狱霸”张厚华、张涛、普华永3个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视频:躲猫猫案死者同监舍人员和涉案警察获刑 来源:北京电视台《新闻晚高峰》同日,嵩明县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晋宁县看守所原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虐囚”狱警从轻发落
据查,李东明在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并主管9号监室期间,不认真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以致9号监室形成“牢头狱霸”势力,而未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导致李荞明被殴致死。此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苏绍录在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间,违反严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规定,对违反监规的20余个被监管人用罚跪等暴力、侮辱方法进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但鉴于其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且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有阻止他人自杀等情节,可酌情对其依法从轻判处。
监室“老大”被判无期
张厚华、张涛、普华永三名在押人员,最早进看守所的张厚华成了“老大”。自从李荞明进入9号监室后,作为“新人”的他屡屡被张厚华、张涛、普华永殴打、体罚。
2月8日下午5时左右,张厚华等人再次体罚李荞明时,普华永用拳击打李荞明头部,致李荞明头部撞击墙壁倒地昏迷,后抢救无效于2月12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李荞明死亡原因系在不同时间段遭钝性外力多次击打,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指出,张厚华系本案主犯,且又发现新罪,应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另两人分别被判17年、16年。
■ 法院判决
五名被告人获刑
李东明
晋宁县看守所原管教民警
1年半缓2年
苏绍录
晋宁县看守所原管教民警
1年
张厚华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在押犯
无期徒刑
张涛
晋宁县人,在押人员
17年
普华永
晋宁县人,在押人员
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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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案的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李荞明的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索赔12万余元,后考虑到被告人的实际经济情况,经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亲属表示愿意接受张厚华、张涛、普华永亲属代为赔偿的6万元经济损失(每人各赔2万元),且书面请求法院依法对3人从轻、减轻处罚。
对此,昆明市中院表示:“依据相关规定,对被害人亲属所提请求,以及张厚华、张涛、普华永亲属代为赔偿的行为,决定在量刑时依法予以酌情考虑。”
不过,死者李荞明父亲李德发表示,针对李东明、苏绍录的判决结果他很满意,而对张涛、普华永的判决“有点轻”。
本组稿件综合《都市时报》《生活新报》《云南信息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