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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应考虑地域差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08:42 金羊网-新快报

  ■姚伟

  个人所得税法已由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修改并通过,今年1月1日起施行,它将个税起征点由1200元提高至1600元。然而,在新法规中体现出的部分内容仍然值得商榷。全国政协常委、著名经济学家萧灼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个税起征点要逐步提高。多数中低收入者税赋应该低,甚至不要交税,由中
高收入者来承担税赋。税赋应该逐渐地向富人、有钱的人征收,这样才能调节收入。”(2006年3月6日《南方都市报》)

  萧委员的看法无疑体现了国家通过税收

宏观调控社会经济生活的策略:从高收入群体征税用来为社会底层谋取福利。这个策略大概会让很多人想起上古时代老子的一句愤怒之辞:“天之道,损有余以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补有余。”也许老子如果活到现在就不会只顾愤怒了,而是会考虑如何建议政府完善
个人所得税
法了。

  诚然,逐步提高个税起征点是税法的题中应有之意。但是个税法的立法者们似乎没有考虑到地域经济间的极度不平衡这一因素。从个税法的立法初衷来看,显然是为了减小贫富差距所导致的危害,多少有些劫富济贫的味道。现有的个税起征点是1600元,别说在农村,就是在内地大多数城市,这都是一份过得去的收入,然而,在沿海及内地部分发达地区,1600元的收入相对于当地的平均消费水平已经是相当可怜的了,在这些发达地区也按这个起点征税多少显得不近人情。记得几年前,法学家朱苏力凭借其法治得本土化思想在学术界红得发紫,其出发点正是文化的地域性差异。文化和价值是否有本质的地域性差异这里姑且不论,但经济的地域性差异乃是国人有目共睹的。因此,立法者未将这一点考虑进去对于建设和谐社会而言是个不小的损失。

  其实,将个人收入完全用金额来衡量已经掩盖了收入的本质特征,那就是这些收入到底能在居住地购买到多少生活必需品,包括饮食、住房、医疗等等。前者只是形式收入,后者才是实质收入。

  以笔者的浅见,若考虑到个人收入的地域性差异,个税的起征点可以由各地市的

财政部门衡量当地居民的平均或一般消费水平,或者当地的平均工资,并将其作为该地个税起征点的主要参数。这样对于社会的和谐,对于发达城市中下产阶层意义良多,以使那些看似白领实则处在社会底层边缘的广大群体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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