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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让农民失地又失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09:34 经济参考报

  文/如一

  经济建设不可避免地要不断扩大对农村土地的占用,但是农民在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后,生产和生活拿什么来保障?在“三农”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如何更好地解决征地与保护农民利益之间的矛盾,成为不少参加今年两会的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的确,要建立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就必须尽快找出一条路子,让大部分农民在失去土地
以后仍然能够保持基本生活来源。

  近年来许多地方大张旗鼓搞建设、上项目,建设用地年年增加,农村耕地明显减少。统计显示,从1996年到2004年不到10年时间里,全国耕地减少了1亿多亩。在高楼大厦拔地而起的背后,是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生产和生活没有了基本保障。尽管规定征地要有相应补偿,但是由于补偿往往是一次性的,失地农民钱拿到手后只能维持一段时间生活,以后就失地又失业,沦为最困难的社会群体。

  针对失地农民的现状,各地对征地补偿也陆续采取了一些改进措施,比较普遍的是适当提高占地补偿标准,更进一步的则开始考虑或试行农民土地“作价入股”,就是让被占土地参与建设项目收益分配,将一次补偿变成长期受益。应该说,各地情况不同,具体征地项目用途也有差异,比如政府用于公用项目征地与纯粹商业用途征地就不能一概而论,所以对农民补偿不一定采取“一刀切”的方法。但需要明确的是,无论何种用途,只要占用了原本属于农村和农民的土地,都应该对农民的损失和农民失地以后的生活有一个合理的安排。

  征用土地搞建设,对哪一个国家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关键在于如何通过法律或行政等手段,有效和妥善处理好其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来自一些国家的经验显示,要保证被占土地者合法权益不被侵犯,首先应该严格区分公用占地与商业用地的界限,公用占地是政府行为,对被占地者的补偿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而商业用地则属于市场行为,其补偿方式和标准都应该由当事者双方通过平等谈判或协商达成一致,其中最重要的是原来的土地所有者有权分享土地开发所得收益,这一点也属于法律保护范围。

  看得出来,我国征地补偿正朝着建立公平合理机制的方向努力,不过这种机制能否在现实中发挥作用,还要看政府作为市场“裁判员”其监督工作做得是否到位。只有政府将“一碗水”端平,时刻把农民近期和长远合法权益放在应有位置,征地所带来的社会矛盾才能得到真正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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