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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赞同逐步取消经济类犯罪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00:04 红网

  湖南省高级法院院长江必新代表在本次人代会上提交修改刑法的议案,提出对贪污罪、受贿罪等经济类犯罪逐步取消死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目前还不符合国情,不可能废除死刑。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相关条款规定要废除死刑。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保留死刑,但是我们要慎用死刑,确保人权。(见《新京报》3月12日)

  鉴于当下经济领域犯罪层出不穷的形势,肖扬院长在废除死刑上的踌躇显然是可以
理解的。但我还是认为,法律并不是国情的“婢女”,它自有其超越国情而独立存在的“法的精神”。如果我们抛弃了这种“法的精神”,而单单从实用主义的角度看问题,那等待我们的无疑将是法律尊严和治理能力的双重丧失。

  事实已经证明,即便是严苛到无以复加的“死刑”也仍然无法阻挡经济领域犯罪的前腐后继。如果我们承认这个事实,我们就必须承认“死刑”警示能力的失败。而我们还能创造出比“死刑”更严厉的刑罚吗?在这种罪无可罪时候,扬弃“重法治世”的理念,重拾“法的精神”或许是改变目前这种尴尬状态的唯一道路。

  诚如托马斯·阿奎那所说,法的主要任务在于促进“公共幸福”,在于规诫,而非惩罚。作为一个正致力于建设法制国家的公民,我们应该有这样的认识:法律之所以为人所信仰,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苛严与威仪,更在于它的慈悲心。也就是说,法律之形成并非以制裁违法者为目的,而是为了保卫公民,包括每一位违法者以及潜在违法者。

  人生天地之间,必须直面两种东西:一是“人性”,一是“社会性”。“人性”的复杂无需多言,或许我们可以说,人性本无善恶之分,只有在一定条件下对善恶的选择;“社会性”亦即“社会生态”。毋庸讳言,它当然也是错综复杂的,永远处在善恶博弈、变动不居之中。显然,当复杂的“人性”和“社会性”纠结在一起,也就决定了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秩序破坏者和潜在的违法者。我相信,谁都不敢说自己会永远清白,永远不会违法犯罪。说到底,有时候人的命运并不必然操控在自己手中。

  基于上述考虑,我认为,在积极推进法制建设和社会改造的前提下,对经济犯罪死刑犯乃至所有死刑犯的宽恕,胜出的将是整个社会,而不仅仅是死刑犯本人。这当然不是在鼓励犯罪,而是基于人性和社会性的复杂,法律应有的温情。如果我们为了消灭几个有可能继续犯罪的人而把所有的人都推上了“断头台”,那无疑是犯了“宁可错杀三千,不能放过一个”的逻辑错误。

  其实,不管是对经济犯罪而言,还是对所有犯罪而言,“死刑”都是一种灭绝希望的惩罚。或者说,它是一种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报复性”惩罚。在法制昌明的现代世界,这不应该成为一种法律规则。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说:“法律不许公民去做杀人犯,然而它却安排了一个公共的断头台”。——几百年过去了,这样的反思至今余音绕梁。

稿源:红网 作者:张若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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