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监督需要广泛的口头质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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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03:44 新京报 | |||||||||
所谓质询,本是代议机关了解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并敦促其改进工作的一种常用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分为口头质询和书面质询。口头质询要求政府成员当面口头回答人大代表的问题,所以能特别有效地测试出政府成员对工作的了解程度、说实话的程度。口头质询调动代议机关的监督积极性和主动性。各位代表要自己考虑决定向政府成员质询什么,怎样恰到好处地提问题,从而满足自己、代议机关和公众的知政需求,而不是由政府自己决定说什么,说多少。
质询时刻,双方都严肃认真,不便一团和气。形成严肃的氛围恰恰是监督收到实效的前提。口头质询的成本———收益比最高。不为兴师动众而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和时间,而政府成员在严肃的质询时刻又不便以大话空话套话对付。口头质询的这些特性极为符合代议机关的监督目的,所以必然为代议机关普遍使用。 我国1954年宪法即规定了口头质询。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大会和常委会的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口头质询显然反映了代议机关监督工作的规律,所以是非常正确的。近些年来,地方人大运用质询权的事例越来越多,正是因为他们在实践和比较中发现了口头质询的宝贵价值。 此次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童海保就提出几项建议:建议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全国人大代表团或代表的质询对象,以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团或代表的质询对象作出统一规定;建议明确以口头形式为主,书面形式为补充的质询形式,明确全国人大提起质询案的人数,除代表团外,口头形式提出的以一至三人为宜,书面提出的以十人为宜,地方各级人大提起质询案的人数,除代表团外,其人数比照全国人大适当降低;建议补充规定质询的次数、答复的时间、不同意主席团不立案决定的申请复议程序,以及紧急质询、质询效力和质询法律后果的规定等。童海保代表的建议如若被采纳,将使口头质询在人大的监督机制中发挥宝贵作用。 就全国人大常委会而言,形势已经呼唤它在监督工作中运用口头质询。例如,近年国家一些部门侵占、挪用公款的行为虽然已经遭到审计部门的严厉批评,却一犯再犯。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些部门的负责人及时进行口头质询,当能使他们明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此类破坏财政制度和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的严重关切。执法检查等监督方式不具有口头质询的这些特性,所以不能取代口头质询。 还要看到,一些地方党组织借鉴了地方人大运用质询权的成功经验,在党内采用了质询程序以更好地监督党委负责人。中共十六大报告对此予以肯定,提出“实行多种形式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也重申“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谈话诫勉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可见,采用质询程序已经成为我国党内民主监督制度和人大民主监督制度建设的普遍趋势。 □蒋劲松(北京学者)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