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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重归程序正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16:54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郭国松

  在今年的两会上,有不少代表提出对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应逐步废除死刑。同时,关于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问题,也引起了与会代表和媒体的集中关注。3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下午参加完山西代表团的分组审议后,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要慎用死刑,但在目前的现实情况下,中国
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同时称,最高法院将尽早收回死刑核准权。

  实际上,收回死刑核准权已是连续几届两会上的热门话题。2004年3月5日,全国

人大代表、民建广东省副主委毛宇峨提交议案,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由最高法院依法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而其他代表也提出过多份类似的议案。同年4月21日,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佟丽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公民建议书》,建议修订与死刑核准制度相关的法律。

  在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演变过程中,死刑核准权的行使无疑是社会各界关注度最高、最为持久的问题。随着国家对保护人权的重视,延续了20多年的死刑核准权“双轨制”终于走到了临界点。从“双轨制”回归“大一统”的20多年,就是中国刑事司法从片面追求实体正义逐步转向程序正义的艰难历程。

  死刑核准权“双轨制”的形成过程

  从1949年至1979年的30年时间内,中国没有正规的刑事法律,主要依靠刑事政策办案。

  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和刑诉法诞生,其中,刑诉法清晰地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死刑核准权只能由最高法院行使。

  遗憾的是,刑诉法1980年1月1日实施后仅一个多月,“两高”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在1980年内对现行的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五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了这个建议,从而打开了死刑核准权下放的通道,并由此形成了延续至今的最高法院与高级法院共同执掌死刑核准权的“双轨制”局面。

  1981年6月,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作出《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对1981年至1983年期间发生的杀人、抢劫、爆炸、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死刑案件,一律交由高级法院核准。

  从上述两个决定可以看出,当时下放死刑核准权主要是因应“严打”的需要,明显带有阶段性的目的。随着形势的变化,死刑核准权的“双轨制”被写进了1983年9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法院组织法,最高法院随后下发了《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

  经过20多年的演变,至今形成的局面,则是最高法院直接掌握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涉港澳台、涉外以及部分毒品犯罪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其他死刑案件均由高级法院核准。

  程序正义被抛弃的代价

  1981年5月,有关部门在北京召开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要求各地迅速采取必要的手段,尽快改变目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被动局面。

  与上述会议精神一脉相承,“两高”在1986年8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打击流窜犯罪活动中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在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以及律师辩护过程中,均应当考虑到流窜分子多处作案,流动作案为查证工作带来的困难,只要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凿,就应依法处理,不要过分强调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某些枝节问题。”正是在这种思维驱使下,为了将“从重从快”落到实处,“严打”期间,公检法联合办案也是那时候常见的事情,连被告人的上诉期限也由刑诉法规定的10天被缩短为3天。

  面对如此之多的死刑罪名和实际被大量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法院下放部分死刑核准权就是迫不得已的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说,死刑核准权的下放,导致了死刑适用法律和事实标准的混乱,是死刑数量急剧增多的主要原因之一。

  从表面上看,法学界之所以对下放死刑核准权提出强烈的批评意见,是因为高级法院将死刑案件的终审判决与核准合二为一,直接导致死刑核准程序的虚置。其实,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死刑核准到底是一个什么程序?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从立法的角度理解,既然由审判人员组成正式的合议庭,那么,死刑核准应当属于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范畴,但是,它既不公开开庭,也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一般也不会见被告人,而是闭门书面审查。而对于高级法院,我们常见的死刑案件的判决书均有这样的表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本判决(裁定)即为核准以××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实践证明,上述做法都是对死刑核准程序的曲解,特别是高级法院,即使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授权,死刑核准也仍然是一个实质性的程序,并不能用终审判决取而代之。这既有现实操作中轻程序重实体的司法观念问题,也有刑诉法本身存在的“灰色地带”。

  回归:艰难历程

  自死刑核准权下放至今,尽管争议很大,但是,至少在2000年之前,这种争议也仅仅限于法学界的学术层面,公众媒体并没有公开讨论这个问题,一般老百姓对此知之甚少。

  据参与刑诉法修改的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回忆,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对死刑核准权的争论非常激烈,有关部门专门就这个问题出了一期简报,总体而言,各界人士意见比较一致,不论学者观点还是司法实务部门的观点,都主张收回死刑核准权。

  法学专家的意见能够占据上风,很大程度上缘于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有悖于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特别是人命关天的死刑案件。如果仅从立法的层面理解,旧刑诉法和修订后于1997年1月1日生效的新刑诉法,均规定死刑由最高法院核准,没有授权条款;而在新旧刑诉法之间于1983年施行的法院组织法却规定,最高法院可以将部分死刑案件授权高级法院核准。刑诉法和法院组织法虽然同属于国家基本法律,但是,新旧刑诉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而组织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效力明显低于刑诉法。专家们据此对高级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核准权的法律依据提出质疑。

  耐人寻味的是,在主流观点一致认为最高法院应当收回死刑核准权的情况下,此事却一拖10年,至今也未能最后解决。有部分理由就是因为收回后成本太大,最高法院没有足够的审判力量核准全部死刑案件。

  促使死刑核准问题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并产生逆转的是2001年5月发生的著名的“枪下留人”案件,就在死囚董伟被押赴刑场处决时,最高法院紧急发出暂缓执行令。陕西高院随后对此案的重审和复核程序,终于使死刑核准权下放的正当性问题彻底浮出水面——陕西高院重审此案的合议庭,不过是在原来合议庭的基础上增加两个人;最高法院只是紧急叫停,并没有亲自复核这种影响巨大的死刑案件,仍由陕西高院“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以终审裁定替代死刑核准程序。

  “枪下留人案”等死刑案件成了收回死刑核准权的一个重要转折点,自此,公众媒体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始终没有平息,并且极大地推动了司法实践中的观念变革。经过这几年的舆论准备,目前,通过减少死刑罪名,提高死刑的法律适用标准,建立完善的司法程序,从而达到控制死刑数量的目的,这种呼声已经为更多的人所接受。

  2005年,聂树斌、藤善兴等一系列典型案件的发生,终于使运行了20多年的死刑核准权“双轨制”遭到最后一击。

  最高法院的压力与动力

  死刑核准到底如何进行呢?法学界经过多年的争论,主要观点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设立最高法院大区分院,设置跨行政区的华东、华南、华北、西南、西北等区域分院,在运转之初仅负责死刑案件的复核,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职权范围,受理具有重大影响的,尤其是不同行政区之间的当事人纠纷的行政或民事上诉案件,为最终建立三审终审制创造条件。这是法学界极力推动的一种死刑核准模式。第二是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专责死刑案件的复核。第三是通过扩大最高法院本部机构的做法,由最高院直接行使死刑核准权。

  上述三种模式的悬念,直到去年底才基本消除,最高法院将把死刑核准权收回本部行使。于是,各大媒体纷纷报道说,最高法院已经在原来两个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再增加三个,并从各地法院抽调了400多名法官,紧锣密鼓地进行死刑核准权收回的前期准备工作。去年11月底,最高法院一位主要领导在中山大学的一次演讲中说:“有些媒体报道称引述最高法院权威人士提供的消息,实际上,这些报道都不准确,增加的人数也不准确,具体数字对外不好说,但确实增加了很多人。原来两个刑庭,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任命了刑三、刑四、刑五庭庭长,总共5个庭,机构也搭起来了,已经陆续从中级和高级法院调进了一批人……”

  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最高法院审判人员必须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任命,到目前为止,对最高法院新增的3个刑庭审判人员的任命并没有见诸媒体。事实上,由最高法院本部直接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模式,法学界的主要忧虑,便是增加数百名专门负责死刑核准的法官,这在世界各国的最高法院中绝无仅有,由此所产生的压力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而言,第三种模式的压力表现在技术层面和国际层面——所谓“技术层面”问题,在死刑核准权收回之后,最高法院无疑将面临着巨大的死刑核准工作量的压力,另外,全世界迄今已有100来个国家和地区全面废除死刑或者实际不使用死刑,即使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中,死刑的使用也被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同时,我国将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家公约》,大幅度降低死刑的数量,是接纳该公约的必要条件,死刑的数字也将公开化。

  压力可以转化为动力,促使最高法院限制死刑的数量,通过一系列实质性的手段,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将死刑的数量降下来。我们完全可以设想,最高法院对收回死刑核准权之后所面临的压力,必然进行了充分的考量,因此,现在似乎就有理由作出这样的乐观评价:最高法院是要通过直接面对压力的做法,从而达到肖扬3月11日所说的“慎用死刑”、限制死刑数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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