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法律,不要“泛法律化”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10:19 云网 | |||||||||
两会结束之际,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对今次会议代表议案作出统计,由30名以上代表联名和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共1006件,其中1003件是法律案。1006件议案中,有1003件是法律案,几近百分之百,可谓史无前例。几乎所有的议案都与法有关,这让笔者有所担忧。 一方面,一年要完成几百件的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难免让人为这些“流水线作
另一方面,从无法无天到万事求诸法是一种矫枉过正,“泛法律化”也要不得。近年来,我国存在“泛法律化”现象——以为凡事均以法律为准绳来衡量和评判,凡事均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凡事必借助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和实施。只要社会上一出现某种问题,马上就有人呼吁要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像有人建议对“见死不救”、不孝行为、包二奶等立法,甚至连学校排名也有人要以法诫之。 在“泛法律化”的思维方式渗透于思想和社会生活的西方,主流社会也意识到,“泛法律化”以立法取代温情教育,法律取代良心,结果同样是有害的。 中国是一个有着浓厚东方文化传统的国家,传统文化、道德对人们日常行为的约束、规范力量不可小觑。在法治进程中,在加强立法的同时,我们不能一条腿走路,只要法律,抛弃传统文化、道德,等若干年之后才后悔。 □练洪洋 (广东 媒体从业者) 相关专题:2006年全国两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