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贪污受贿死刑违背民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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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09:04 四川在线 | |||||||||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交修改刑法的议案,提出对走私、盗窃、贪污罪、受贿罪等绝大部分贪利犯罪逐步进行死刑废除,控制死刑适用,重构刑罚体系。(3月11日《长沙晚报》) 贪利犯罪这个范围太大,在这里,我只想跟委员们讨论一下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该不该免除死刑的问题。
这些年来,要求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声音一直没有停止过。是在法学界,这个呼声特别高。有学者就提出,我国应当废除死刑,至少目前应当减少甚至取消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但这一建议始终未获得通过。 主张免除经济犯罪死刑者的理由似乎是很合理的:“对经济犯罪的预防和遏制,关键在于健全经济管理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还有学者举外国废除死刑的例子,以说明我国废除死刑的必要性。 但我认为,理论毕竟是理论,跟现实终究还有距离。外国毕竟是外国,中国有中国的国情。理论应该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一切脱离中国现实的提法和建议,都是空谈,对实际工作都是有害的。 严重经济犯罪对社会以及公民造成的危害极大,这是大家公认的。我们国家并不富,老百姓还很穷。因此,经济犯罪的危害对我们这样的国家来说,尤为严重。老百姓对于贪污、受贿等腐败问题,早已深恶痛绝!废除经济犯罪死刑,你们同意,那老百姓能答应么?! 有人曾撰文指出,这些年来,死刑有“涨价”的趋势。特别是对于贪污受贿一类的案件,更是突出。 作者举例说:“1996年2月,原山东省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因受贿总价值人民币61.6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998年12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姜殿武,因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7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3年12月,原中国建设银行行长王雪冰因受贿现金和贵重礼品,共计折合人民币115.1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涨价也就罢了,可偏偏又有人“得寸进尺”,想把死刑也免了。死刑免了之后,法律对于贪污受贿还有多少威慑力?这个底线一旦突破,我想贪官们只会更加肆无忌惮了! 贪官们肆无忌惮,老百姓可就多灾多难了! 就中国目前的国情来说,经济犯罪死刑依然是对付最严重经济犯罪的有效手段,依然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惩罚贪污腐败分子的要求,也是保护百姓和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在近期以及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还不应该废除死刑。 保留死刑就是保护弱势群体,保护民意,保护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