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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限制企业单方面裁员的权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7日08:53 国际在线

  作者:郭松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芮立新日前做客人民网时说,企业裁员50人以下可以单方面进行,而不需向工会说明。他是在回答网友们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第33条的质疑时说这番话的。第33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该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
明情况,并与工会协商一致。”

  在我看来,这一条必须作关键性的修改,即企业哪怕是只裁减一个人,都必须“与工会协商一致”,否则的话不仅第33条等于废话一句,工会的主要权力也将被架空,而整部《劳动合同法》,也将因此黯然失色,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其维护弱者权益的基本功能。

  为什么这么说呢?这是因为工作权是企业员工最根本的权利,其他的权利都是在这个权利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要规定企业在裁员时必须和工会协商,就是为了防止企业以解雇相威胁,迫使员工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比如减薪、延长劳动时间、降低福利待遇等等。从理论上说,以维护员工权益为天职的工会,如果在企业裁员问题上享有否决权,将可以有效地防止雇主将员工的“饭碗”当成管理手段,肆意侵犯员工的权益。

  但《劳动合同法》(草案)第33条的规定却将工会的这一主要权利消解于无形。虽然它在表面上也承认了工会在企业解雇员工问题上的否决权(即“与工会协商一致”),但却做了“50人以上”的限制性规定,使得这一条款的漏洞之大,足可以用“牛栏关猫”来形容,老板略施小计就可以轻易地规避开这条规定。比如他打算解雇98人,按照这一条他应该和工会协商,但他可以分两次各解雇49人,就可以使工会无法置喙,束手无策。

  第33条的规定还有一个让人无法忍受的暗示是:如果被裁的员工人数少于50人,则他们的权益就是不重要的,无须让工会介入。这当然是荒谬绝伦的,因为离开了一个个具体的员工权益的保护,则作为一个整体的员工的权益也就不再存在了。

  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相关资料,截至2005年底,中国中小型企业的总数为1600多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6%,而在这其中,雇员在100人以下的小企业又占了绝大多数。在这些中小企业里,裁员50人就是一个很大的数字了,如果可以任由企业单方面进行,工会就会威信扫地,实际上等于取消了工会。而没有了工会的保护,孤立、分散的个人面对掌握着几乎全部筹码的老板,则只能用“鱼肉”和“刀俎”的关系来形容了。

  好在现在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还正处于征求意见的阶段,芮立新副司长也表示全国人大对草案再进行修改时,会认真考虑劳动者的意见,这就为人们留下了想象和期待的空间。当然,上文的立论依据,实际上还是有一个前提的,那就是工会的确是一个有意愿、有能力维护员工权益的机构,如果工会本身就是一个完全被雇主所操纵的“老板工会”或者“花瓶工会”,则协商不协商,其实也意思不大。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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