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介入考生资格审查需“事出有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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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0:06 红网 | |||||||||
最近,为真正从报考源头上防范招生考试舞弊行为,河南省教育厅和公安厅近日联合下文规范今年普通高招报名工作,公安部门协助高考报名审查工作在河南还是第一次。该省今年明文规定少数民族考生基本信息须公示,冒充少数民族以图骗取加分的,将被取消报考资格,高二学生,高校在校生骗取报考资格的,可能会被开除学籍(《中国青年报》4月2日)。
也许从效果上看,这次河南省公安厅第一次介入当地高考报名审查工作,肯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相关考生资格的真实性,同时河南省公安厅此次介入考生资格审查的良好初衷也不容怀疑。可尽管如此,笔者仍然要对河南省公安厅介入考生资格审查的举措表示疑义。 因为以法理的眼光看,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时,无论于何时、何地、何事,均应能在法律上找到“出处”。也就是说,只要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那这种权力的行使就必须要在法律上有明文授权。否则,人们就完全可以认为这样的权力是一种越权行为。就以上述的考生资格审查而言,如果法律对公安机关没有相关的明文授权条款,除非在教育部门疑问或有举报情况下,在法理上公安机关就不应对此考生资格审查持有“主动”的行政姿态。 在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上,可以想见的是,如果公安机关主动介入考生资格审查,其势必会在审查中涉及众多考生家庭以及相关成员的个人资料,有的还可能是相关家庭所不愿让人知晓的隐私。那在此前提下,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仅仅只以教育机关和公安机关自已的“合意”,或者出于行政机关自身工作上的方便而予以审查,显然也不符合公权行使要“师出有名”的法理要求。 所以笔者觉得,尽管河南省公安机关介入考生资格审查可能是用心良苦之举。然以公权的“法无明文即禁止”和公权与民权的关系观点看,公安机关在公民权利面前都应保持足够的谨慎。 稿源:红网 作者:周义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