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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缓免刑过半”是一种司法惯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0:07 红网

  据广西检察机关的有关调查统计,2001年至2005年,广西各级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为3102件3630人,其中,缓刑判决1765人,占总被告人的48.6%;免刑判决293人,占总被告人的8.1%。也就是说缓免刑占总被告人的56.7%,一半以上职务犯罪分子被适用了缓刑或免刑。这是最新一期《南风窗》为我们提供的数据。

  其实,对官员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和免刑的高比例现象并非某一县区的个别现象,而
是在全国基层普遍存在的共同问题。“缓免刑过半”比比皆是,高的甚至超过了80%。显而易见,“职务犯罪缓免刑过半”大大降低了腐败官员的犯罪成本:“如果不被抓到,我就捞一笔;就算抓到了,至少也能保本”——因为根据有关法律,被处以缓刑和免刑后官员可以保留公职而不被开除,工资待遇也能够保留。

  因此,“职务犯罪缓免刑过半”在浪费国家司法资源,降低反腐工作积极性的同时,实际上也是对贪污犯罪的一种变相放纵:犯罪代价大大低于犯罪收益,选择犯罪必然是“经济”而“理智”的。腐败者获得放纵和“鼓励”,反腐者又失却基于有效惩处的反腐信心,留给社会的只能是腐败泛滥的恶果。

  普通人盗窃一两千元就构成犯罪被判刑,而官员

贪污受贿5000元才构成犯罪;普通人犯罪动辄“刑讯逼供”或者“从重处罚”,而职务犯罪却“缓免刑过半”——官民在法律面前的“待遇”差距进一步被拉大,难怪乎早已从政策文件中消失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依然在公众感觉中凭借现实经验而生动延续。

  排除司法腐败的因素,在我看来,“职务犯罪缓免刑过半”似乎是一种司法惯性:权力对权利的捉弄与蔑视,以及权力对权力的亲近与好感,同时被固化为一种司法习惯。原因正在于,权利的弱小与权力的强大,导致善待权利得不到任何好处,而善待权力,即便是已经腐化的权力,也总能存下些获益的预期;而且,权利是温顺的绵羊,权力是凶猛的狮子,后者的报复性和报复能力都要远远强于前者,于是对待权利要“维护法律的威严”,对待权力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隐藏在“职务犯罪缓免刑过半”背后的,难道是“官官相护”的官场暗喻?法律的不确定性与过于灵活的自由裁量权,某种程度上成了“护官”与“互护”的寻租资本。权力与权力通过“强强联合”的方式形成了默契的裙带同盟,而让公共利益和权力私利站在了对立的位置上。

  “职务犯罪缓免刑过半”的改变途径既在于完善法律罅隙、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加大司法监督的力量,更在于阻断“官官相护”潜规则的形成机制,让权利变得强大起来,并足以对权力构成约束和制衡。因为,只有权利的强大才能改变权力的亲近趋向,扭转错位的善待格局——权利通过行使对权力的选择权与淘汰权,可以让公共利益和权力私利趋向同一,从而使得失位的司法天平归于平衡。

稿源:红网 作者: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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