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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敬畏公权到尊重个人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2日08:55 潇湘晨报

  作者:冯雪梅

  除了侦查人员对“律师在场”并不欢迎这则新闻,我还注意到一则来自4月10日《市场报》的新闻:南昌市东湖区交警大队的一个警察,因为和妻子争吵心情不好,揣着罚单,在并不通行的路上见车就贴,既不管司机是否在场,更不出示证件,短时间内罚款上千元。

  在我看来,讯问时不欢迎律师在场,心情不好随意贴罚单,其实都指向同一本质:公权力的合理使用以及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警察之所以凭借心情好坏开罚单,就在于他们拥有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而刑侦人员讯问时不欢迎律师在场,一个显而易见的理由,就是这种方式会妨碍他们使用权力。

  中国人天生对警察以及他们所代表的公权力怀有敬畏之心,作为权利的让渡者,他们的权利不但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反而因为公权力的不受约束而不断让步和妥协,直至在权利受损时不得不忍气吞声。被贴罚单的司机当然也是心怀忐忑,不会追问正常的处罚程序;犯罪嫌疑人更是习惯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断不敢要求沉默的权利以及律师在场。

  为了便于执法,法律赋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越大,对公权力的约束就越困难,相应地,公民的个人空间就会受到挤压,个人权利也就变得脆弱,不堪一击。

  可能很多人并不知道“米兰达法则”,但却熟悉国外警匪片中警察经常背诵的台词:“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在审判中作不利于你的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政府可以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同样是在经历冤假错案之后,法治国家建立起了一系列保障公民权的制度,“米兰达法则”是其中最经常被提及之一。它的实质,其实就是尊重个人权利。

  每个人,不管他是普通公民还是犯罪嫌疑人,他的权利是必须获得尊重的。面对普通公民,警察居于强势地位,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公权力使然;而这种权力的滥用,最终会导致伤及无辜,即便是警察自己也难逃于此,不是也有警察被屈打成招的事吗?当警察以执法者的形象损害他人权利之时,同样也在为自己的权利受损埋下伏笔。

  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每个人都是弱者。只有每一个人都恪守权力的边限,个人的权利才能真正获得保障。当然,指望良心的坚守多少有些靠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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