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的“朝廷命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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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09:45 南方网 | |||||||||
作者:刘洪波 为一宗行政诉讼,北京律师王令到天津南开区法院办理立案手续,不仅手续没有办成,反而挨了法官一顿打(《华夏时报》前天报道)。 这很不像“依法治国”时代里发生的事情。法院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设施,过去讲林彪
且不说“依法治国”了,就是还没有“依法治国”的时候,哪怕还在讲法院是“国家的暴力机器”的时候,法官也不是靠拳脚和棍棒来显本事的。靠拳脚与棍棒显本事的国家人员有两种,一种是违法乱纪的现代“国家干部”,一种是口含天宪的古代“朝廷命官”。 朝廷命官很不喜欢诉讼,传说与佳话要么说哪个一天断了成百上千的案子,要么说哪个绝不升堂办案让人们自然息讼。朝廷命官有合法的乱棒使用权,两造上堂,往往先吃棍子,谁要替人打官司,那就是“讼棍”,朝廷命官对“讼棍”尤其会棍棒伺候。 律师王令在天津被法官修理,我想到的就是这很像朝廷命官对“讼棍”的做法。法官是国家司法人员,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一方有权裁判,一方只是为人陈词。一个国家司法人员殴打一个社会法律工作者,想来也差不多相当于朝廷命官对“讼师”打上几杀威棒,虽然法官并没有棍棒使用权,问题是“中国有几千年封建传统”,这传统在人的脑子里有所反应,也不是不可理喻的。 在这个事件中,我之所以觉得法官看律师如同朝廷命官看“讼棍”,不只在于法官身上的“命官”风格,还在于法官看待诉讼的态度。本来,这些百姓觉得自己的利益需要维护,才要打官司,法官却要求那些想告官的百姓“别掺和”,好像这些百姓是受了蒙骗,要管与自己不相干的事,显然他以为“天下本无事,律师自扰之”,这律师不是“讼棍”是什么? 殴打王令的法官是南开区法院的行政庭庭长,在那个地面上,如果有“民告官”的事情,他是可以做主的,所以他说“我就是法院,法院就是我”。古话说“百姓告官,如子杀父”,这次一些百姓正是为告官而来,想必这激起了王庭长的无边义愤。百姓好对付,随便威吓一下,叫写保证书就写保证书,要拘留一下就拘留一下。律师就可恶了,他懂法,总要“据法力争”,这也不从,那也不听,只好用拳脚。再则,假若同时挨拳脚,百姓挨与律师挨,社会反响也是大不相同的,社会强烈反响在于律师挨打,而不在于百姓挨打。 法官殴打律师,法官对人们宣布说“我就是法院”,法官警告律师“晚上走路小心点”,法官认为到法院提出起诉的人们是在“掺和”,以及律师与百姓同时挨打的差异性反应,这标示着某些司法人员法治意识的真实质料。 记者在天津南开区法院求证事件经过的经历,如同踩在了棉花上,研究室、监察室、信访处、办公室、高院法宣处,来来回回,没有得到有关事件经过的一句回答。 无论这次冲突事件,还是关于此事的记者采访,都不算什么大事,生活中类似事情可以说时时都在发生。对这些事情,我一点也没有感到奇怪,只是不能肯定,在“依法治国”的环境下,难道允许此类事情发生吗?(作者系《长江日报》评论员) 来源:南方报业集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