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计耳光敲醒对“人性化执法”的误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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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7日08:52 红网 | |||||||||
又有民警挨打了,在法制社会和“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悖论里血淋淋地拷问着“人性化执法”的滥觞。4月26日《新文化报》消息:违章的姐暴力抗法,15分钟打两个交警40耳光“那耳光抽得啪啪响,就在大街上,围着五六十人哪!那女的不断扇交警的耳光。 ”德惠市司机方先生看得目瞪口呆,而交警直直地站在那里,就那么挺着。 40计的耳光,若是精神不够坚强的,只换位思考一下就够晕眩的了。安提戈捏有句
首先是民警自卫权的尴尬处境使得“人性化执法”的天平过于倾斜。民警执法权的最刚性保障还是法律,但其执法行为又不同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其自卫权反倒成了真空。暴力袭警,实质上是对警察执法权威和执法尊严的挑战,但在现实中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打警察这一违法行为的底线是什么,什么程度才能“还手”,如何“还手”……在没有具体法律护身符下,民警只有采取“不还手”的策略,才能保证不会出错不会受处理;其次,袭警成本的低廉也使得“人性执法”中对好警察的保护不够“人性”。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袭击民警造成民警伤亡的,比照刑法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如果袭警未造成民警伤亡的,大多依据刑法妨害公务罪处罚,其他袭警情节轻微的,依据人民警察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以上这些法条处罚,都无法突出袭警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以及警察作为国家执法主体的特殊性;第三,从英国、美国、新加坡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的惯例看,在刑法等法律中都规定有袭警罪,或在刑法的量刑指南中专门注明将袭警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没有执法权的保护,就无法真正做到对等的“执法人性化”。 对于“人性化”,我想讲个真事:我们的空姐在飞机上被色狼骚扰了,但秉承微笑服务的人性理念,还得装从容大度,最近派赴新加坡学习,于是提出这个困扰她多时的问题,问职能部门讲学的高官该怎么处理,人家回答得也很干脆:给他一耳光。我们遭遇了40计耳光,这疼痛怕也不该只在民警的脸上。 (作者:邓海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