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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曝光能吓退行贿者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9日09:35 东方网

  北京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昨日召开,市监察局局长、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宋兰刚指出,要严肃查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行为,对大案、要案要通过发布会曝光。会上还首次对外通报了4起典型商业贿赂案件。(4月29日东方网)

  毫无疑问,对贿赂行为进行暴光,确实能吓住一大批贿赂者。可是我们从通报的4起典型商业贿赂案件中,只看到了受贿者,就是不知道行贿者是谁。有的也是用“业务关系单
位”等来代替。

  如此暴光能吓退行贿者吗?俗话说,一个巴掌打不响,行贿和受贿从来都是一个硬币的正反两面,谁也离不开谁。光用暴光来吓受贿者,但是对行贿者却网开一面,还在那里肆无忌惮的行贿,我想即使受贿者再吓些,也会被行贿者一而再的行贿攻破防线,被经济利益所吸引,忘记了暴光的风险。

  不可否认,许多的贿赂行为中,主要责任在受贿者,如果他们意志坚定,不被利益所动,也许就不会受贿。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一些行贿者更可恶。就拿药品回扣来说,只因为他们行贿,致使大量的高价药品流进

医院

  其实在我国的法律中,明确规定行贿也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受到法律处罚。对这样的规定我们有关部门为何又视而不见呢?只对受贿者暴光,而对行贿者不采取任何措施,就是对他们的纵容。

  在治理商业贿赂中,只有制止了受贿者,又制止了行贿者,才能遏制商业贿赂行为。两者不可偏废。可是我们更多的时候,只注意到一个方面,致使商业贿赂行为杜而不绝。

  治理商业贿赂必须要动真碰硬。无论是受贿者也好,还是行贿者也好,都要对他们拿出过硬的措施来,同样对待、重视。行贿者有时候的确是被迫行贿的,受到了受贿者的利诱、强迫,但这不是行贿的理由,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至于那些主动行贿的,我们更不应该放过。

  只有通过暴光,把行贿者也公布于众,并在以后的商业行为中予以限制,如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印发了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建立行贿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取消其参加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招标投标的资格,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其产品。只有使行贿者也感到害怕,承担行贿的责任,看到行贿即使得到利益,但一旦发现,会得不偿失,从而不行贿,即使对方索取,也不敢。如果做到这,我想对治理商业贿赂是有很大好处的。


作者: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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