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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与宪法学的学术对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09:25 法制日报

  2006年5月25日,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民法学与宪法学的学术对话”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国际学术报告中心举行。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政与行政法治中心主任韩大元教授和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共同主持。本次研讨会得到了国内许多民法学者与宪法学者的重视,来自全国各大院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5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会。

  民法学与宪法学对话的意义

  王利明认为,宪法学和民法学的对话是非常必要的。通过这样一个高端的对话,两个学科可以获得双赢和互动。这样一个对话应该能够构建两个学科交流的平台,从而促进我国的宪法学和民法学的繁荣和发展,从而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和发展。王家福认为,民法学和宪法学有很深的关系。宪法学是民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根据。民法学的发展,同时也使宪法更加落在实处,宪法学也可以从民法学的发展里面得到一些益处。因此,加强民法学和宪法学的对话是十分有意义的事情。张正钊认为,民法学和宪法学的对话是研究方法上的一个创新。现在民法学发展很快,必然要推动宪法的发展,而立法部门要考虑宪法的修改,像基本权利、公共财产的保护等等都要考虑修改。所以,无论是从研究方法,还是从研究内容来说,这种对话都有创新性意义。

  宪法学与民法学的基本方法

  王轶认为,民法学方法所关注的民法学问题,主要是作为民法问题的民法学问题。对于这种类型的民法学问题,仍然可以做进一步的类型区分,包括: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和司法技术问题。民法学方法的这种讨论和关注,有助于以问题为中心的多学科的一种思考,或者有助于建构起来民法学里面内部平台,以及和其他学科和人文社会科学之间一个学术沟通和交流的学术平台。

  林峰认为,第一,民法学的方法似乎不是民法学所独有的,而是所有法律学科都公用的这些方法,没有哪一点是宪法学不可以用的,学科研究方法有一个共性的问题;第二,民法跟公法之间存在接轨的地方,甚至有互动的性质,比如说最新的欧美的人权宪章,第16条里面包含了契约自由,这似乎现在有一个趋势,会上升为基本权利的地位,这就变成了民法跟宪法之间有一个互动,但是最后全世界趋势是怎么样的,还有待于世界的发展。申卫星认为,法学研究应以学科主导转向以社会问题为主导,公权力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进入到私权利的范围:第一要有正当理由,第二要有正当程序。朱岩认为,从事实判断来说,在法学研究方法上,宪法学的解释方法跟民法学的解释方法是如此的相像;从价值上来说,宪法上升到公法角度还是保护私权,如果从偏离了保护私权的角度来说,宪法的功能和意义肯定大打折扣。

  民法与宪法的关系

  童之伟认为,第一,就宪法和民法相对的地位而言,宪法是根本法。所以,民法还有一个根,这个根在宪法上,如果不这样理解,就是割断民法和宪法的联系,在理论认识上就会是片面的,在实践上也一定会产生分歧。李显东认为,中国古代诸法合体,近现代引进了西方法学上的公法,公法学一般通过明确公法来界定私法,而民法的思维则是通过界定私法来明确公法,所以宪法的作用就在于在公法和私法中间划了一条界限。现在矿业权不明确,不强调私权性质,而强调公权性质,公权力过度扩张,导致矿产资源开发混乱以及其中的腐败问题。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明确矿产是私权。孙宪忠认为,历史上宪政运动和民法的法典化基本上都是同时期发生的,也就是说在人类社会17世纪末到19世纪形成高潮。他们存在共同的伦理基础,都是以人文精神为核心的理性法学的产物。刘茂林认为,宪法具有共同体的规则,不管是主权国家共同体还是今后走出的后主权国家的共同体。宪法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而是根本法,是凌驾于公法和私法之上来协调公法和私法之间的关系的法。宪法和民法都是人类自我管理的一种方法,但是民法是人类自发管理的一种方式,而宪法是一种自觉的管理方式,所以宪法是人类自我管理由自发到自觉的超越,从这个意义上,宪法高于民法。蒋学跃认为,任何学科的划分,都是蹩脚的,民法学与宪法学这两个学科的划分,本来是达到科学研究的便利。事实上民法和宪法有一种互动关系,就是宪法权利通过民法权利具体落实,民法上的民事具体生活的权利的构建、塑造、完成,最终可以上升到宪法上面去。柳经纬认为,在法学研究方面,大陆学者研究写的东西更多的侧重在于这种价值取向、价值理念方面;而台湾学者在研究问题的时候,更多是在制度性、原理性方面。原因在于:台湾有关法的价值、价值取向这些问题,在宪法上早已解决了;而在大陆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刘连泰认为,宪法财产权防范来自于国家的侵犯,民法财产权是防范来自民间的侵犯;宪法财产权是一项消极的人权,防止因国家不当侵入,导致社会财富总量的减少,民法财产权是一项积极的权利,通过鼓励财产,从而增加社会财富总量;宪法财产权强调财产权人格的因素,而民法财产权强调的是物的因素;宪法财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民法所有权更关注债权。钱明星认为,宪法它从国家根本法的角度来解决一个基本的国家社会经济制度的问题,而民法解决个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的问题。

  契约自由与基本权利的效力

  姚辉认为,契约自由和基本权利的关系应该是私法关系和激发权利效力关系的,在讨论民法和宪法之间关系的时候,这应该是核心问题。具体可以用两点来说明:一是契约自由作用公民基本的财产自由,本身来说就是宪法的基本权利应有之意;二是契约自由体现了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朱福惠认为,宪法基本权利来自于私权利,私权成为一个渊源;但是私权利一旦上升为宪法的基本权利,就脱离了原来的私权利,而成立一种独立的宪法权利,其功能是指向政府和国家,其价值也在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范进学认为,宪法是公民社会的民法典,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宪法典。宪法的本质是人民与国家政府订立的社会契约,民法是个人之间订立生活的契约。宪法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民法是保护个人的私权法。石佳友认为,中国学者关注宪法的私法化,通过私法手段保护宪法,在法国讨论更多的是叫民法的宪法化,这个民法的宪法化是指为共和国法律所承认的一般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可能认为民事权利就由民法手段来保护,这是非常危险的提法。实际上在法国,宪法和民法的交叉远远超出一般意义的论述,因而将宪法和民法的对立是一种很危险的做法。张新宝认为,宪法规定人的权力,这只是立法者和行政机构、法院在设定职责,让他们在行政执法中,在执法中去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公民权。宪法规定人的权利,是对抗其他不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国家机关不可以用积极行政来侵害公民,如果公民权利受到侵害,他要承担损害赔偿一类的责任,在宪法领域,没有适当立法规定相关的权利,这要遭到违宪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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