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江曾培:破破“加班文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10:26 东方网

  “过劳死”问题,前一时期因陈逸飞、傅彪、高秀敏等文艺人士操劳过度弃世,被热议了一阵。近日,这一话题因深圳某公司年轻员工胡新宇因过度加班不幸逝世,又被重新提起。如果说,陈逸飞们自由职业者的操劳过度,是自我过度加压的结果;那么,胡新宇等长时间超时工作,则是职场“加班潜规则”所致。

  尽管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职工在岗时间多为“
朝九晚五”,但是,超时加班现象却大量存在,以至一些单位员工变成了“朝九晚‘无'”。这几天,一家网站就“胡新宇之殇”进行调查,近7000名被调查者中,有64%的人回答“经常加班”,27%的人“偶尔加班”。每次加班的时间,2小时以上的多达78%。

  频繁的加班,超时的工作,得不到应有的休整,致使不少人的身体每况愈下,由“累积疲劳”发展为“病态疲劳”,严重的就导致“过劳死”。身受其害的人们不是不知道这些,但却没有坚决拒绝,相反往往表现为“自愿”承担。这是为什么?新华社记者引述了一位专家的看法:上有“严苛”的企业制度高悬,身边有“先进”的工作榜样,为了保住难得的职位,不得不忍耐超时加班之苦,加之来自家庭、社会舆论对于过度工作的褒扬,共同作用之下,促成了难以逆转的“加班潜规则”。其带来的结果,是过度加班的氛围在社会渐渐弥漫,演变成一种共通的“加班文化”。

  这一看法是颇有见地的。解决“过劳”的问题,亟需破一破这个“加班文化”。

  首先,有张有弛,劳逸结合,是生命律动的规律。除非情况特殊需要,人们都应当工作时工作,休息时休息。莎士比亚说,休息是滋养疲乏精神的保姆。“加班文化”有违生命文化。

  其次,休息权,是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企业单位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或其它好处,给员工以过高的指标任务,逼迫员工超时工作,“将生命作为可牺牲成本”,这种“加班文化”,对生命权休息权形成了侵犯和剥夺。

  第三,工作重效率,应着重努力于提高“单位时间产量”,而不宜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拖长工作时间会使员工产生对工作的倦怠,反而造成工作效率的下降。“加班文化”会催生一种于实际无补无用的“加班秀”。

  第四,“功名只向马上取”。员工想保住职位,或想升迁提拔,应在“马上取”,努力提高自已的修养与能力,而不可走拼命加班这条路。拼命加班,经常挑战自已的生理和心理极限,是会把“命”“拼”掉的,即“过劳死”。“加班文化”引导人们在“加班泥潭”中前进,是严重的误导。

  第五,对加班现象,社会舆论不可一味褒扬鼓励,而要依法加强管理与监督。对因长期加班造成的“过劳死”,或者“过劳”而未“死”者,需要完善法规予以援助,不准“将生命作为可牺牲成本”,不让“加班文化”在这里横行无阻。

  这样说,并不是完全否定一切的加班加点。当国家与人民确是需要某单位某人加班时,谁都应当义无反顾地去加班加点。国家人民利益至上,为此赴汤蹈火都在所不惜,超时加班又算得了什么。不过,这在和平正常的日子里,属于一种“非常态”。常态应当时工作时工作,休息时休息,让工作与休息相互促进,演唱人的生命和谐曲。因此,对那种漠视人的健康、生命,并有违国家法规的“加班文化”,应当毫不容情地破它一破。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