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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之林:震慑偷拍单靠《治安法》远不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13:26 正义网

  6月19日上午,合肥大钟楼电信营业厅出现龌龊一幕:一名中年男子趁一名办理业务的女青年不备之机,竟将手机伸到其裙下偷拍,幸被眼尖的保安队员当场抓获。据处理此案的芜湖路派出所民警介绍,该男子的行为属于法律所不允许的“偷拍”,警方将对其行政拘留5日,这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合肥警方查处的首例偷拍案件。(6月20日《新安晚报》)

  应该说,通讯、摄像、数码技术的发达,是人类社会的一种进步,更是社会文明发展题中的应有之意。沿着现代文明的思路想下去,人们就能感受到通讯、摄像、数码技术的优越性。诺基亚公司的发言人基思·诺瓦克对此有一种说法:只要商品使用者们心存善念,那么他们自然就会知道每一款产品的正确用途是什么。

  然而,现实生活中我们却看到,利用现代化电子设备比如拍照手机进行偷窥、偷拍、偷录他人隐私行为或者身体隐私部位的事情日渐增多,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更恶劣的是,有的人为了牟利或者其他非法目的,贩卖和通过互联网等形式传播偷拍、偷录的他人隐私照片、录像。这些行为严重威胁甚至已经侵害了公民私生活的安全和隐私权利,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无异于洪水猛兽。

  在道德不足以阻止这种夹缝里的巨大队伍或者说不足以阻拦一些人的不良行为甚至违法行为时,人们会把希望寄托于政府部门,希望通过法律方式进行有效地协调甚至遏制。然而,目前我国现行《刑法》对公民个人秘密的保护相当薄弱,缺乏专门的针对性,内容过于陈旧。目前《刑法》对偷拍、偷录和传播他人隐私照片、录像的行为虽有条款涉及,但立法本意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而不是保护公民的私生活安全或者隐私权利,因此强调的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实际上把利用一般设备如手机窃听、窃照公民隐私的行为排除在外。另外,该条文也未禁止偷窥。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至多是对不法分子采取行政拘留几日而已,这很难对那些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而在国外,类似“侵犯个人秘密罪”早已提到议事议程。2004年,美国芝加哥市就公共浴池、更衣室和淋浴间等场所禁止使用摄像手机进行过投票表决。目前,有关专家、芝加哥市政当局和美国公民自由权联盟已达成共识:在公共浴池和淋浴间,未征得当事人允许,禁止对其进行拍照。对违反规定的人处以5—500美元的罚款。芝加哥市之所以能推出这一举措,其前提就是美国有着较为周密的侵犯个人秘密罪的法律法规。

  另外,《意大利刑法典》规定:使用录像或录音工具非法获取在住宅进行的私人生活有关的消息或图像,以及通过任何报道手段将上述消息或者图像向公众泄露或者传播,构成“非法干涉私生活罪”,处6个月至4年有期徒刑。《法国刑法典》规定:未经本人同意,监听、录制或转播私人性质的谈话和在私人场所的形象,构成“侵犯私生活罪”,处1年监禁并科4.5万欧元罚金。《西班牙刑法典》在第197条第一项中规定:为发现他人隐私或者秘密,未经他人允许,使用技术窃听、传达、录制或者复制他人声音、形象及其他通讯信号的,构成“发现及泄露别人隐私罪”,处1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显然,国外对侵犯个人隐私包括“偷拍”这种行为的惩罚要严厉得多,我国则不然,这哪能对偷拍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呢?因此,我国为惩治利用手机等现代化设备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应对《刑法》作出修改,增设“侵犯个人秘密罪”或“侵犯隐私罪”甚至专门出台法规是极具可行性的。事实上,对于这些恶劣行为,也只有严厉手段才能对其起震慑作用!

作者:川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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