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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烈山:民主决不止投票和“少数服从多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15:21 金羊网-羊城晚报

  □鄢烈山

  广西南宁一家国企的会计张某挪用职工的养老保险金70多万元被察觉,厂长认为把他送到检察院,公款就等于打了水漂,自己无法向职工交待,竟想起了用“投票”这个“最民主”、“最能代表民意”的办法解决问题。先是厂领导们投票,以12:2的多数票决定将张某留下;又在全厂职工中投票,先以87%的赞成票同意将他留下(未达到预设线90%的赞成票
),后因厂长愿以承包金担保张退赔,重新投票同意不报案的达97.4%。终因有人不放心而举报到检察院,张某近日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刑5年,并责令退赔赃款173602元,而厂长差点儿也被追究包庇的刑事责任。(据6月23日《广州日报》)

  这是一则内容丰富的社会新闻。首先关涉法治建设。这位厂长可能是个“法盲”,按照古老的传统即所谓“打了不罚,罚了不打”来作判断,不知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可以一并追究的,张某若判刑坐牢并不妨碍依法追回他挪用的公款,同时案发后张某及其家属若积极退赔,法院也会考虑减轻他的刑罚。反之,厂里将张“抓”起来,扣留他,哪怕只是监视居住,也是违法越界侵犯公民权。此外,“厂长认为把他送到检察院,公款就等于打了水漂”也可能是有经验依据的判断,那就是我们的现行司法制度有漏洞,“鼓励”人们“私了”了。报道说“责令退赔赃款173602元”,比挪用的70多万元差了一大截,这不知是记者没讲清楚,还是真的不如“私了”好?

  不过,这则新闻,最有普遍意义的是,它反映了当下不少国人对“民主”的误解。

  在许多人心目中,所谓“民主”,就是“投票”,就是“少数服从多数”。你不能说,这种说法完全没有道理。你看电视里人家那些自称“自由世界”、“民主国家”的国家,竞选人拉票不是搞得比过年还热闹吗?我们现在要搞的“四大民主”第一项“民主选举”,关键不就是投票吗?至少,这种理解比把“民主”曲解为一种“作风”要靠谱吧?

  问题在于,真正的民主是以法治为前提的,也就是说相关人必须在一定的法律制度框架之内行使民主权利,否则就是无效的,就像违法的契约没有法律约束力,哪怕它是两相情愿签订的。打个简单的比方:一个抢劫团伙,它的存在就是违法的,不论它是“老大”独裁决定行动方式和分配方案,还是搞哥们投票的“民主”决策,都改变不了它应当被取缔的命运。现代民主以宪政和法治为前提,凡是违宪的、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违法的行动,哪怕是行为群体以100%赞成票议决的,也丝毫不改其行为的法律定性。正是从这样的观念出发,我们不能认可住宅区的人们动手打一个小偷,不能认可全村的人用私刑惩罚某个通奸者。

  “民主”是一整套社会制度的一部分,而且决不止“少数服从多数”一条。民主以宪政和法治为前提,民主对于它的主权者之间是非暴力的,民主制度本身设计了定期改选等自我纠错机制,诸如此类的民主意识亟待国人在民主实践中普及。

  胡锦涛同志最近在演讲中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现代化”。这是一种信念。我们不能盲信一些人对民主的诋毁,但有责任普及正确的民主观念。

  (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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