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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贞:击毙不击毙还得法律说了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03:48 山西晚报

  据本报今日报道:“看到没?‘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近日,家住湖南长沙火车站附近的王小姐突然发现,五里牌人行天桥上多了一条横幅。据了解,这是长沙市芙蓉区巡警大队为打击辖区内“两抢一盗”所采取的新措施。

  从报道的情况来看,警方之所以打出这样一幅“暴力标语”,目的在于打击和震慑街面抢劫犯罪,这是值得赞赏的。但是,面对如此近乎广告一般的“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
击毙”警方宣传口号,笔者感到了无言的沉重。

  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遭遇犯罪分子反抗拒捕或者在威胁到群众安全的关键时刻,民警有必要使用武器自卫或者制止犯罪(击毙歹徒),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换言之,该不该开枪击毙歹徒,在什么情形下开枪击毙,民警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而不是受任何外部力量的“鼓动”。在法律不允许的情形下,民警即便是满腔为民除害的热情,也不能随意开枪,否则就是违法。

  长沙市

芙蓉区警方这样一句情绪激昂的“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会不会使一部分干警产生执法躁动的心态?会不会在很多不是非常紧急、非常必要使用枪械的状态下,助长个别警务人员滥用警械的行为?我想,这绝非杞人忧天。

  更重要的是,这样大张旗鼓地公然宣称“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等同于提前宣布了抢劫者的“死刑”,我们不能不问:谁给了警方这样的权力?如果警方可以自行处置嫌犯,还要国家审判机关干什么?

  法治社会里,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范使用枪械———击毙还是不击毙歹徒,还得法律说了算。将法律弃置一边,大肆宣扬“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值得商榷。

  陈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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