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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舸:“权力清单”不如换成“权利清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8:36 燕赵都市报

  贵州省人民政府近日以本年度第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告》公布了该省18个执法部门的“权力清单”,并用表格的形式一目了然地厘清了各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事项及其一一对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文,分类清晰、编排科学,同时也方便查询。(7月3日新华网)

  据介绍,公布“权力清单”,是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同时让老百姓对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监督,防止乱执法、不作为、滥用执法权现象
的发生,在这份“权力清单”中,包括186项行政许可、985项行政处罚、75项行政强制、23项行政征收,洋洋洒洒,令人眼花缭乱。估计公众真要就此一一对照,未免头大。

  “权力清单”并不新鲜。一个普通民众去某个政府机构办事,一般都能在大厅显眼处看到该机构的办事程序、有些机构甚至还贴出了领导的姓名、电话及负责范畴。据悉,这是近年来政府推行办公透明化、公开化的结果。然而,这并不“影响”民众对某些政府部门办事效率低下、吃拿卡要风气盛行多有抱怨。可见,“权力清单”并非一剂根治执法主体滥用权力的灵丹妙药。

  按照政治学的最基本常识,政府所拥有的种种权力,被视作民众与政府签订权利让渡契约后,政府服务功能的具化表现。政府权力应为民众权利服务,成为检验政府权力正当性的首要标准。既然是契约性服务,就不能只规定政府的“权力清单”,还要公布民众的“权利清单”,让民众清楚知晓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可以据此有效使用权利制约政府的权力滥用,如此才算得上对等性契约,也才具备了契约所需的“违约必惩”功能。

  其实,包括上千项内容的“权力清单”,本应是“对内”而不是“对外”的。即“权力清单”所陈列的所有内容,应当成为政府内部各职能部门执行公务时主动比照的权力自觉,也是上级部门对下级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时的依据所在。“权力清单”更多地体现为政府自律。

  “权力清单”是内化的,“权利清单”是外化的。政府公布“权力清单”,我以为恰恰反映出对内部监督体系的不自信,必须要借助“公诸于众”的外在压力,来强化政府

公务员的用权规范。然而,由于只公布“权力清单”不公布“权利清单”,或者说并没有同期保障民众的异体监督权利,导致“权力清单”面临尴尬的拷问:公布之后怎么办,出现违规行为公众如何发现并监督?

  对于公众来说,他们无须像背书一样牢记“权力清单”的上千项内容,而只需拥有一项权利足矣———一旦感觉在与政府机构打交道时遭遇不公,有权进行投诉,有足够的

维权途径保障自己的权利不落空。政府设立的专门监督监察机构,在接受公民投诉后,可以按照明晰的法规一一检查,最终得出结论:被投诉的职能部门是否违反规定、违反哪些规定,应予以何种处罚。“权力清单”在此时就发挥了其最大效用。

  民众的权利受损感觉可以是“模糊”的,但政府的权力监督体系必须是真实的、细化的。检验职能部门日常行为是否符合“权力清单”是政府职责,而不是公民义务。就像民众遭遇不公时,要通过法律途径捍卫权益,他不可能像律师一样熟知所有法律条文。然而这样的现实谬论经常发生,反映出某些政府机构在公民权利保护意识上的混沌错位。

  -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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