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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闻媒体的采访环境不断恶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18:49 《今传媒》

  进入本世纪以来,日本政府通过立法不断加强对新闻媒体的限制,使来访环境愈加严峻。

  近几年,日本新闻媒体屡次遭到各方指责,公信力持续下降。主要原因是发生犯罪案件、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时,众多媒体一窝蜂地争抢新闻,造成了混乱;在报道犯罪案件时,过程详细、具体,把受害人姓名公之于众,给被害者造成二次伤害,侵犯了人权。为了
避免这种情况,新闻媒体采取措施,力图解决过热采访问题。2001年,成立了日本新闻协会,并在各都道府县建立了分支机构,主要职责是协调新闻媒体的采访活动。三年来,新闻协会在协调媒体有节制地采访,适当采访当事人及组织撰写评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探索了一些防止一窝蜂争抢新闻的办法。据新闻协会2005年调查,几乎不存在新闻报导侵犯人的案例。尽管如此,公众对新闻媒体的信赖度仍然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媒体的负面形象未能彻底改变。据《朝日新闻》调查,虽然80%的人承认媒体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大媒体的信誉度,1990年待后半期大大降低了。究其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从媒体方面来说,遏制过热采访虽然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措施尚不够有力,还有违规者。这是因为,参加采访的记者,不都是各报刊、电台电视台的记者,还有自由撰稿人;即便是隶属于某个单位的记者,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的记者,步调也不一定一致。因此,公众对媒体二次伤害存有疑虑。

  从公众方面来说,国民保护人权、保护个人隐私的观念大大增强了,而媒体并未完全充分地予以重视。这种观念上的落差,往往使读者认为是不能容忍的二次伤害,媒体人却不以为然。

  因此进入21世纪以来,日本政府有关部门开始酝酿《个人信息保护法》,2002年提交给国会,2003年5月国会通过,2005年4月正式施行。2005年12月,日本国会又通过了《犯罪被害者等基本法》。

  为了保会犯罪被害者的权利,日本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犯罪被害者等基本法》,制定了《犯罪被害者等基本计划》,作为海法的实施细则,对媒体采访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条件。该计划规定,当发生犯罪案件、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媒体发布消息时,当事人是用真名还是假名(实名发表还是匿名发表),要由警察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以免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

  日本新闻协会、日本民间放送联盟、日本律师联合会,对此表示强烈反对。他们以保护新闻自由和国民知情权为由,要求发布消息时,适用当事人真实姓名;即使不用真名,实名发表或匿名发表,也应由采访该事件的记者团对决定。新闻协会向内阁府呈交了意见书,说为了进行准确的采访,并且保证发表的消息经得检验,必须实行实名发表。意见书同时指出,让警察决定实名发表或匿名发表,将招致警察咨意使用权力,容易危及国民的知情权,要求在《犯罪被害者等基本计划》中删除这个规定。

  但是,新闻协会及反对此项规定的其他团体,都没有拿出防止过热采访造成二次伤害的具体办法及有效措施。2005年12月,日本内阁会议通过的《犯罪被害者等基本计划》,并未采纳新闻协会的意见。

  《犯罪被害者等基本计划》实施一个月后,今年1月20日,日本政府咨询机构“基本计划”检讨会发表声明说,不认为有警察咨意进行判断或轻易地扩大匿名发表范围的行为。不过有媒体报道,过去应当实名发表的案例,现在改为匿名发表的增加了。今年年初,客城县发生了一桩拐卖儿童案,该县警察发表逮捕疑犯消息时,对被害者及其父亲就用了匿名:“拐卖A先生的B君(出生11个月)的犯罪嫌疑人……”而过去发表此类消息时,都是使用真实姓名。该县警察说,关于此案,警方本来想实名发表,以便获得更多的破案线索,及早了结此案。但被告者家属坚持希望匿名发表。如果警方坚持实名发表,很可能恶化与被害者家属关系,不利以后审理过程中家属积极配合。

  目前,日本各都道府县几乎都制定了《犯罪被害者等基本计划》的实施办法,规定由警察决定实名发表还是匿名发表的不在少数。虽然这些都道府县的新闻单位提出意见,要求删除此项规定,均未被采纳。

  另外,《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不到一年,今年1月,执政党又向国会提交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修正案,把处罚的对象从单位扩展到个人,即新设针对个人的“信息泄露罪”。该修正案规定:凡民营企业职员,未经本人许可,向第三者提供他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处以一年以下的惩役和50万日元的罚款。向新闻机构提供个人信息,虽然没有限制,但也有“关照规定”,也不是可以随便提供的。这就是说,进行公益通报或向媒体提供政党信息,也可能成为该罚处罚的对象。如果此项法案在国会通过,将向外界提供信息的行为主体变得萎缩,不利于新闻采访的开展。

  中央及地方政府立法限制新闻媒体;为了维持新闻媒体的公共性,维护国民的知情权,新闻媒体有责任向读者提供准确的消息。两者之间如何平衡,许多新闻媒体都进行过专题研讨。以下是《朝日新闻》“人权与报道委员会”的讨论意见。

  1、 恢复新闻报导的基本功能,赢得读者的信任。

  现在,不少新闻从业人员坚守自由主义的新闻价值观,喜欢报导战争不喜欢报导和平;喜欢报导犯罪案件和混乱现象,不喜欢报导读者普遍关心的问题;喜欢报导女性新闻,不喜欢报导男性新闻,等等。这是世界性的问题,在日本也比较突出。

  比如,有些新闻媒体就热衷于报道犯罪案件。此类案件增多了,应当报导;但犯罪案件比重过大,有没有必要?有些新闻媒体对犯罪案件和揭露性的内容很感兴趣,而对于社会现实紧密联系的问题,则关注很少。如今,在媒体上已经很少看到日本利库德贿赂事件、美国水门事件那种不正当利用权力的报导了。所以媒体信誉降低就成为必然了。

  因此,新闻媒体应努力恢复新闻报导的基本功能,突出有关普遍性和写实性的报导,起码让此类稿件的数量保持在与犯罪案件大体相当的水平;改变以往吸引读者的新闻价值观和报导侧重点,撰写(或制作)有魅力的、让读者信赖的稿件(或节目)。撰写调查报告也许是一种较好的方式。探索社会深层次问题的调查报告,如果做得充分,必然能够吸引读者。调查报告也能反映犯罪案件,在案件发生后,立即进行集中采访,形成有特点的报导,必能打动读者,读者曾批评媒体过于依赖已发表的现成材料,没有自己的特色,应当引起注意。

  2、 正确理解新闻媒体的公共性。

  国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应当让他们知道,这涉及到社会根本利益亦即新闻媒体的公共性问题。新闻媒体应当满足怎样的公共性,是满足个人的、挑剔性欲望,还是满足未来市民的公共性对于整个社会,什么是好事,什么是坏事。新闻媒体的公共性应当是后者,即为后者那样的公共性做出贡献。这就要求媒体的采编人员善于判断,只要是随社会整体有利的事情,不管是社会问题还是政治问题,都应当进行深入地分析,报道出来。如果这个问题作好了,读者就会满意。

  3、 防止二次伤害的具体办法。

  新闻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华法》,当从消息源获得个人信息,特别是将这些信息采入新闻稿时,应当恰当处理、仔细推敲,以保证不会造成二次伤害。

  遇有犯罪案件、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时,各新闻媒体要在新闻协会的协调下,达成共识,然后进行采访。凡参加采访的人员,必须遵守共同达成的协议,不得违犯。提倡检举犯规行为,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当发生犯罪案件、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时,不能只以高警方发布的消息等现成材料,记者要深入现场进行细致的采访,追求事实真相;不仅要采访当事人,还要采访周围人员。目前律师数量大大增加,将会广泛出现被害者代理人这一新的角色。采访代理人比采访当事人更不易造成二次伤害。

  几年来,犯罪被害者后援团在日本非常活跃。2004年日本成立了司法援助中心。媒体也要建立支援犯罪被害者的机制,以便在接到被害者委托时,和律师、后援团协调一致,共同支援被害者,让被害者放心。这件事情很重要。(郭瑞璜 编译/据日本《朝日新闻》有关报道 本文刊于《今传媒》2006年第5期·下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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