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北陵:地方政府别误读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00:00 红网

  今日媒体报道了一条令人注目的消息:针对一些媒体对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涉及媒体的条款“解读不甚准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在国新办新闻吹风会上表示,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对所涉媒体的条款,并不是说媒体一报道突发事件就会被处罚,而是说,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情况,并且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才会被罚款。这样的规定不是限制、影响记者及时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而是希望记者更好地报道有关的信息,报道准确、权威的信息。(7月4日《新京报》)

  国务院法制办官员的表示,透示了这样三个重要信息:第一,并非媒体一报道突发事件就会被处罚,媒体报道突发事件只有在同时具备两个要件时才会受到处罚:一是“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情况”,但这里所言的“规定”,并不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部门采取的临时性规定,而是“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二是“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言的“情节严重”,不是政府随意认定的,而是指:使用恶劣的手段,多次违法;以诱骗、唆使他人,或骗取他人的办法,来实施某项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

  第二,并非政府部门对媒体想处罚就处罚,想怎样处罚就怎样处罚。一者,按照《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二者,即便当地政府对媒体处以了罚款,但如果媒体不服,还有权提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当处罚。

  第三,国家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意在增强突发事件信息的透明度,关键是为强化政府在这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其含义有三:政府掌握的突发事件信息往往最多、最全面,增强突发事件信息的透明度,因此主要责任在政府,此其一。其二,政府被赋予突发事件处置权力,同时也承担着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突发事件有关信息的责任。其三,如果政府不发布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不及时、不准确,又不在保证记者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或者临近事件现场去采访,就要受到追究,媒体和公众可以批评,甚至有权告到法院。

  然而,我以为,相对与政府,媒体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出于直接的利害关系,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封锁,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所涉媒体的规定“解读不甚准确”的,更可能是政府,危害更大的也是政府。所以,在读罢国务院法制办官员在国新办新闻吹风会上发言的新闻后,我更想说:在中国至今还没有新闻法的大背景下,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所涉媒体的规定最好能够更确切一些,以免在实际执行中被有意无意误读,让原本主要为“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行为”的法律,变成了地方政府打压公众知情权、媒体舆论监督权的“紧箍咒”。

作者:李北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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