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评论 > 正文

马皑:帮助重刑犯子女也是帮助我们自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5:49 新京报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日前表示,重刑犯子女已是少年犯罪的最高发人群。他们在父母入狱后无人管教、流浪街头,极易落入犯罪团伙成为新罪犯。日前河南破获39个少年犯罪团伙,其中1/3是这种“孤儿”。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已逾60万人,94.8%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未受到任何形式的社会救助,受过救助的仅占5.2%(据8月21日《中国青年报》)。

  面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抚养、监护、教育、管理等方面突出问题,中央综治委等
部门专门制定了工作方案,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开展帮扶,一部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得到了救助,但一些地方在具体政策落实过程中依然存在盲区。我们往往更多地关注罪犯的罪有应得,却忽略了他们无辜的子女也承担了其家长犯罪的成本,而在法律与道德的层面上,作为罪犯子女既无义务也无道义为成年人担当罪责的惩罚。

  服刑人员子女犯罪率相对突出的原因,首先在于家庭结构的破坏,父母一方或双方的缺位往往导致家庭功能———物质给予、情感交流、社会化帮助的全部或部分丧失,子女由于家长的服刑而失去了正常成长的社会土壤,在与同龄人的竞争中沦为弱势。

  再者就是这类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尤其是人格的健康问题。无论其家长多么罪大恶极,他们在自己孩子的眼睛里所扮演的更多的是父母角色,而不是罪犯。未成年人更会从血缘与亲情的标准出发去看待这一事件,很难建立理性的法律视角,对此我们不应有任何责难。而子女心理上由双重标准带来的冲突,使他们难以建构符合社会要求的价值观,特别是无法正确看待家庭中突如其来的变故给自己生活、学习和发展所带来的损害,容易出现对社会不满或仇视法律与执法部门的态度,并逐渐埋下犯罪的根苗。

  对罪犯的鄙视在现实中还会泛化到罪犯子女身上,“犯罪没好人,好人不犯罪”的传统观念抑制了大家主动、诚挚、持久地关心罪犯子女的可能性。其结果是社会公众与罪犯子女之间物理距离与心理距离的逐步拉大,人为的社会排斥反而强化了罪犯子女的另类意识,使他们在情感上缺少对社会的归属感,在态度上缺少对法律的敬畏。

  最后是对罪犯子女监管的责任落实问题。按照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当一个孩子的父母服刑时,孩子的亲属应该行使监护权,如果没有亲属或不行使可以转移监护资格,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国家公设机构行使监护权。在这一点上,我认为国家公设机构的监护是最后的底线,当其他有义务的监护人出于各种原因不履行义务时,国家就应负起法定的责任。

  由于父母服刑,其子女的社会地位出现了重大改变,实际上成为社会中弱势群体中的弱势,他们需要社会中的其他成员,需要国家有关机构在心理上、物质上、学业与择业上的全方位救济。如果我们忽略他们的权利,不仅违背法律公平公正的初衷,也是在用社会排斥的方法培养法律的敌人,其结果将是可怕的。

  帮助处于弱势境遇中的服刑人员子女,是社会文明的体现,是建设

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从社会长治久安的角度来考虑,帮助他们也是在帮助我们自己。

  □马皑(北京学者)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