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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季平:“曝光”的监督效果为何在弱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08:57 新华网

  国家发改委8月24日“曝光”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安徽省淮北医院等8家医疗单位的医疗服务和各类价格违法案件一万多起,共涉及金额近8亿元。(新华社8月25日)

  近年来,与国民经济发展和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国家有关部门,为了推动中心工作,严明法纪,不断利用新闻媒体“曝光”一些典型案例,以利于社会监督和起到警示作用。不过,“曝光”方式现在正承受着“一低一高”两个方面的严峻考验。

  “一低”:是指“曝光”的社会效果越来越弱化。具体表现为一些被“曝光”的单位或上级部门,过去都反应迅速,往往是“曝光”的新闻公布后以后,连夜召开会议,布置查处,其结果也会很快公布。而现在,那些被“曝光”的单位越来越漠视。

  “一高”:是指“曝光”典型违法案件以后,公众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公平、公正解决问题的愿望大大提高。比如教育乱收费、医疗服务违法收费等,都有被“曝光”的具体单位、违法项目、多收的金额等,这些都是群众本不该花的钱,既然查出来了,就应当明确宣布为不合法,不能只予以没收或上缴国家,应当退还给当事人才对。

  除了这“一低”、“一高”之外,“曝光”对社会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也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一是在被“曝光”典型案例的选择上,“曝”小不“曝”大,“曝”弱不“曝”强,这一点在土地违法案件的“曝光”中表现的较为突出,被“曝光”单位不服气;二是从“曝光”到公布处理结果周期太长,有的几个月,有的一年多,还有相当一部分不了了之,使政府、媒体的权威和信誉大打折扣;三是对被“曝光”的单位缺乏监督,常常出现一些单位虽然被“曝光”了,但同样问题更加突出。如内蒙的新丰电厂,去年一月国家环保总局就宣布停建,但“曝光”后,却继续施工,使“曝光”没有起到威慑或警示同类情况的作用,甚至连直接被“曝光”的单位也不当回事。

  有必要指出的是,像

国家发改委
国土资源部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
审计
署等国家部委,通过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例,与一般的新闻单位自身调查采访后公布的“曝光”类新闻,其性质和意义是有区别的,国家部委的“曝光”,不是普通的舆论监督,而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种工作方式,对社会应当比单纯的新闻监督更具真实性、权威性,可令人略感遗憾的是,实际效果也并不理想。

  我们必须面对“曝光”效果越来越弱化的这样一个事实。这给了我们一个深刻的启示:对于社会变革时期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热点问题、违法违规问题,首选之策应当是“依法行政”。客观地讲,国家既有系统的法律,又有可操作性的法规、制度、办法等,违反以后,有党纪、政纪等方面的处罚细则,只要认真落实、严肃查处,比“展览式”的“曝光”违法现象,社会效果要好的多。从这个意义上看,建议今后有关部门再“曝光”典型案件时,应当更加关注查处结果,这样才能使“曝光”起到应有的效果。

李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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