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向东:“卖淫查安全套”与“乱收费征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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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6:4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何向东(河南 法官) 重庆启动100%安全套使用项目,要求所有提供商业性性服务的娱乐场所,必须随时提供安全套,疾控部门督导人员将扮嫖客暗查。 (9月6日《重庆时报》) 商业性性服务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法律上与之对应的概念应当是“卖淫嫖娼”。
对于“教育乱收费要征税是否默认教育乱收费”,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称,对教育乱收费征税是我国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是依法而为。从严格的法理意义上说,税法并不具备审查某种行为“合法性”的功能,判断某一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应该由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他法律来完成,教育乱收费即使是缴了税,也改变不了不合法、不合理的本质,有关部门还是应该严厉禁止。 其实,与“教育乱收费征税”符合法律一样,要求“商业性性服务用套”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要求,比如今年3月1日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就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对于疾控部门来说,要求商业性性服务使用安全套,并不意味着承认其管理对象的商业性性服务的合法性,疾控部门也没有判断某个具体性行为是否合法的职权,而且即使是疾控部门能够认定一些性行为是违法的商业性性行为,打击商业性性服务并不是其职责。而另一方面,即使从事商业性性服务者按疾控部门的要求使用了安全套,也没有权利要求疾控部门保护自己所从事的商业性性服务。 不过这里也存在着悖论,那就是,对于重庆的“100%安全套使用项目”来说,如果以上目标能够实现,那么值得追问的是:负有打击商业性性服务职责的公安机关为什么不能打击到100%的商业性性服务呢?如果公安机关不能够保证打击到100%的商业性性服务,那么疾控部门又如何能保证100%的商业性性服务都使用安全套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