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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晓:为何非给行贿者二次机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6日09:50 东方网

  浙江省教育厅日前就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发出通知,规定:如果有一次行贿犯罪记录的,原则上1至3年内不得进入浙江省教育系统商业市场;有二次行贿犯罪记录的,永久不得进入浙江省教育系统商业市场。前天,消息一经新华社披露,立即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一个令人费解的问题是:既然已经有行贿犯罪记录在案,为何还非要给行贿者二次机会?难道有一次行贿犯罪记录还不足以获罪出局?如果按此逻辑,岂非所有行贿者都有二
次行贿犯罪的机会?至于“原则上1至3年内不得进入”,是否意味着具体执行时给行贿者适当通融之便?

  经验表明,犯罪成本远低于犯罪收益是犯罪者甘冒犯罪风险的内在动力。如果行贿者在一次行贿后总是可以有二次行贿的机会,其犯罪成本的大幅降低,必然驱使行贿者为获取更大的收益再次行贿,而为了惩罚这种不法行为,反倒增加了社会查处犯罪的成本。

  对一切犯罪行为的查处打击都不可心慈手软,尤其不能在法规的制定上给犯罪者留下可钻之空子,即便这是一种不自觉的善意疏漏。否则,关闭大门、敞开边门,又怎能真正防止盗贼作案?


作者:诸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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