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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之南:同命同价附加额外条件并非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00:02 红网

  重庆市高级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所谓“同命不同价”现象作出规范,明确规定只要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就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据10月19日《重庆晚报》)

  去年12月15日,重庆市发生一起车祸,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事后,农村户口
的少女何源的赔偿,不及她的有城市户口的同学的一半。“同命不同价”现象之所以能够发生,起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比,重庆市高级法院的指导意见可能算是一个进步。按照这个指导意见,

车祸少女何源的赔偿金或许可以与她的同学“同命同价”。这种“同命同价”能否实现,关键还要看她的“城龄”是否达到一年。因为,重庆市这次的规定很明白,“乡下人”在城里住满一年,才可以同城里人一样“同命同价”。如果说这也是进步的话,这样的进步是何其的荒诞!

  最高法的解释之所以遭人诟病,原因就在于它所秉承的是一种城乡二元的思维,同样的生命在遭遇车祸后,却因为城乡户籍的不同而实行两种差别巨大的赔偿标准,这很难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和正义。重庆那起车祸发生后,“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一些地方也开始以实际行动来改变这种不公正。

  今年9月8日,《广西交通安全条例》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审查稿规定: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因

交通事故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这项规定被认为是以法律形式推动了城乡公平,“同命同价”将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得到保护和确认,这里的“同命同价”没有被附加任何额外条件,这是一种不问户口身份的普遍性标准。

  相比之下,一个多月之后出台的重庆市的相关规定,却是一个附带了限制性条款的“同命同价”。按照这项规定,“乡下人”只有到城里住满一年才能和城里人“同命同价”。设置这样一个条件的必要性在哪里?

  按照重庆高院方面的解释,符合这种条件的人“其收入、消费等与城镇居民完全一样,已经融入城市生活,如果仍然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是不公平的”。显然,这依然是建立在城乡二元基础上的“公平和正义”,无非是一批“乡下人”被获准享用城里人的特殊标准。在这种有条件“同命同价”之下,城里人的优势地位被进一步放大,“同命不同价”的鸿沟被进一步拉大。

  与广西方面的相关规定对比,重庆版的“同命同价”只能说是一个退步。不问户口,不附加条件的同等赔偿,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同命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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