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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杰:且慢为上海立法界定性骚扰叫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8日00:00 新华网

  李克杰

  25日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10月26日《新京报》)

  上海的这个草案被认为是对国家《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关“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条款的首次细化。于是有人迫不急待地为它叫好。但在笔者看来,这个地方性立法在反性骚扰问题上,只不过仅比《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前进了一小步,还远远不能满足相关法律规定全面落实的要求。去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由于在禁止性骚扰的规定方面存在着概念不明确、规范不完整、内容不清晰、形式和范围不确定等缺陷,在实际生活中已严重影响了广大女性受害者的维权热情,成为反性骚扰的法律瓶颈。

  显然,上海立法者正是因为注意到了这一缺陷,所以在地方性法规中对

性骚扰的具体表现形式进一步作出明确的界定,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但仔细分析起来,上海的这个规定仍然只是对性骚扰立法多项漏洞进行修补,离严格界定性骚扰行为、判断性骚扰程度、认定事实、追究责任等方面仍相距甚远。

  在笔者看来,性骚扰行为的成立,必须有适当的载体,有性骚扰的故意,以及有能够引起女性反感、造成身体或心理上的不适不快的具体内容等至少三个方面的条件,且三者缺一不可。而上海的立法草案中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实质上只是明确了性骚扰的五种形式载体,而没有涉及到判断性骚扰的核心因素――具体内容。从法律实施的角度讲,它仍然不具有太强可操作性,因而,也就无法让《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反性骚扰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事实上,一些反对性骚扰比较有效的国家和地区,法律上对性骚扰的界定都是比较明确、具体的。比较一致的规定是,“性骚扰”是指男性对妇女做出的不受欢迎、与性有关的言语或举动,包括不情愿的身体接触和不涉及身体接触的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这样的规定既包括性骚扰的内容,也包括双方的心理状态,同时也包括了性骚扰的客观表现形式。这些构成要件的有机结合,才能准确地认定性骚扰行为。

  由此可见,上海对“禁止性骚扰”法律条款的首次细化仍然不到位,离法律得到全面实施、有效保护女性权益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所以且慢急于为它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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