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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琳:你会赞同姚明成为卫生巾商标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11:34 新华网

  恶搞红色经典、恶搞雷锋、恶搞英雄,将“中央一套”注册为避孕套商标,将姚明注册为卫生巾商标,等等。今年以来,类似于这样的恶搞、恶注现象,可谓层出不穷,一个余音未了,另一个又冒了出来,一个尚未有结果,另一个又等待处理。面对这种现象,面对这些严重伤害群众感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从政策到法律、从政府到民众,好像都有点束手无策。我们所能看到的,除了公众和媒体的斥责,在法律、政策上,似乎并没有什么让人感到有力的遏制措施。

  英雄人物始终是国家宝贵的精神财富,红色故事始终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精神动力,恶搞英雄人物、恶搞红色经典,不仅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感情上难以接受,从党的传统、党的形象、党的历史等方面,也是绝对不允许的。至于将“中央一套”注册为

避孕套
商标
,那也是对国家形象的一种损害,对人民感情的一种伤害。可是,面对这样的景象,在法律上却是一片空白,显得无计可施,只能任凭其作恶、任凭其逍遥自在。法律,在恶搞、恶注行为面前,显得十分苍白。

  也许,有人会认为,对恶搞、恶注行为,一方面,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上,并没有限制和处罚条款,也就不能认为这些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也就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就法律本身而言,无论是恶搞还是恶注,都不应该写进法律,也不能做出法律限制,更不能有法律处罚条款出现,这是一种言论自由。如果将此写进法律,就是限制人的言论自由,就是政治高于法律的表现。确实,如何处理恶搞与恶注行为,是一件十分棘手的问题。恶搞英雄、恶搞红色经典,只是对事实、对人物的一种恶作剧,它伤害的是人的感情,伤害的是一种认同感,并没有严重触犯法律的事实。即使想在法律下予以规定,也似乎很难把握其的界限。在美国,小学生作文中可以出现鸡蛋中孵出了克林顿,而且这样的设想还被认为是思维开阔,那么,什么叫做“恶搞”呢?恶注也是如此,这些行为很难进入法律条款。

  但是问题在于,如此恶搞、恶注,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也是决不允许的。这与我们所倡导的社会行为是完全不相符的。现在,我们正在大力提倡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那么,与之相适应,法律也必须与之相配套,否则,没有法律的保证,很多违反社会公德、违反公众心理的行为就无法得到遏制。

  面对恶搞、恶注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法律苍白,必须立法,并且及时弥补类似的法律空白,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遏制这种现象。(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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