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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方:司法去行政化是司法独立的核心要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9:42 金羊网-新快报

  ■贺方

  多年来,改判率、发回重审率一直是衡量一名法官办案水平和能力的主要指标。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近日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法院要改变完全以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的多少来衡量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成绩的做法。”

  处于居中裁判地位的司法机关,从来都应当是一个客观而中立的“第三者”。虽然中立的判断并不必然导致公正的判断,但显然不中立的地位是导致司法裁判失于公正的主要原因。这种论证司法独立的流行路径本身并无不当之处,但问题是,对司法独立的诉求,似乎多集中于司法机关相对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众的独立性上,而忽略了来自司法内部行政架构下的“制度性干涉”,而这恰恰是司法不独立更重要的一种表现形式。

  司法权力有着不同于行政权力的逻辑结构,而仅仅着眼于司法机关相对于其之外机关和个人的独立,无疑只是将司法机关改造成另一个行政权力机构,非但无助于司法独立理念的贯彻,反倒会造成司法系统内部的权力制约机制对司法独立的伤害。

  在我们看来,肖扬的这一表态,针对的恰恰是这种司法内部的行政干涉,传递出的是塑造司法机关内部真正司法独立的信号。

  事实上,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生活,司法裁判从来都不是更不应该是“自动售货机”,而应是按照法官个人独立自主地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在对事实认定基础之上做出的裁判。

  但是,当法官的司法业绩甚至前途,不能由自己的司法理性左右,而必须以是否与上级法院的裁判一致来考量时,法官就不会基于理性而是倾向于“早请示晚报告”的方式来揣摩上级法院对同一案件的态度来进行裁判,因为这是化解裁判风险或者说个人风险的最佳方式。

  但问题是,这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被法律赋予的受程序正义保护的权利,毕竟,上诉程序本身就是另行设置的确保司法公正的防范程序,但在“上情下达”的司法裁判模式下,二审程序不过是过场而已,因为一审判断早已体现了二审法院的意志。

  不言而喻的是,案件中多一道独立的程序,就意味着法律的公正性多了一道保险,这也就是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要根据司法理性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原因。但在以改判率、发回重审率作为衡量法官能力的标准下,司法的行政化弊端却显露无遗,再辅以建立在此基础上的错案责任追究制,法官在司法系统内的独立性根本无从谈起。与此相对应的是,法院相对于上级法院的独立性也同样是缺失的,而这恰恰是近年来司法裁判中冤案错案频发的一个主要原因。

  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正是从一个个相互关联但却独立的判断构筑起来的“防火墙”中实现的。对于任何一个具体办理案件的法官来说,其裁判的公正性来自法官仅对法律和良心负责的独立性上,而不是行政领导的威权式命令,毕竟前者才是司法公正最大的制度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由最高人民法院推动的法院去行政化,无疑是从司法理性自身做出的司法独立的理性归位之举。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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