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评论 > 正文

董宏达:特赦14类卖淫嫖娼人员的背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6日09:10 浙江在线

  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近日发布《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从2006年11月10日起,对“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年龄不满18周岁的、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已给付钱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和在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的手淫、口淫行为”等14类卖淫嫖娼人员将不予收容教育。

  这是继江苏《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之后,又一个对卖淫嫖娼案件在处理上做出特殊规定的省份,有关人士认为,该规定体现了公安机关重教育、重感化、重挽救,轻处罚,尽量缩小对立、对抗情绪的人性化思想。

  记得江苏出台新规定时,网上一片叫好声,但有些权威法律专家认为,这类的规定本身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行为依据。也就是说,民警可以按照这个意见去执法,但如果发生诉讼,被告却不能拿这个“意见”作为依据减轻、减少自己的责任。辽宁出台的规定与江苏相类似,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

  法律专家的说法是有充足依据的,没有什么错误,但要是按这样的说法去办,就没有必要再研究出台新规定了,与法律有出入正是出台新规定的特殊意义。专家讲的是如果发生诉讼情况下,新的规定不能作为依据,我认为这不妨碍新规定的执行,因为达到发生诉讼的程度毕竟是特殊情况,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避免不了特殊情况,但它绝对代表不了一般情况,不能用特殊情况来取代普遍问题。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的法律条文也应该有针对性地修改。因而,我认为,江苏和辽宁的做法都是符合实际的,是时代的进步。

  纵观这14类卖淫嫖娼人员,要么是特殊人群,要么是有特殊原因。比如,规定“年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卖淫嫖娼将不予收容教育,就很符合实际,近年来老年人嫖娼、

婚外情等现象有增多趋势,对这种现象不能回避,在抓嫖上,也不能等同于年轻人一样对待。专家认为,老年人性越轨是社会关爱滞后的结果,社会应支持老年人正常的生理心理需求,针对老年人性越轨应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疏导,使老人真正享受到晚年幸福。再比如,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卖淫者,也属特殊情况,与那些以卖淫嫖娼为生的惯犯相比,其危害作用相对还不是很大,可以从宽处理,这种带有人性味的从宽,能够被人接受,客观上也能起到一种提示作用。

  这个新规定的意义还在于,有校正过去错误做法的用意。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为了完成收教指标和罚款指标,在打击卖淫嫖娼过程中存在重打击卖淫嫖娼,轻日常管理;重罚款,轻处罚提供场所业主等行为。执法行为的错位还导致“钓鱼”等不正常手段的发生,甚至出现了超出规定适用对象、违反程序办案等问题,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败坏了公安机关的声誉,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广大民众反应强烈。

  按照新规定,将纠正给基层单位下达处理指标的现象,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收容教育案件,确保案件质量。把打击重点放在组织卖淫嫖娼和提供场所的业主,诱惑、强迫他人从事裸陪的业主,公开的卖淫嫖娼行为,恃无忌惮的明娼等危害重大,影响极坏的行为上。

  当然,对14类卖淫嫖娼人员不进行收容教育,也并不等于不教育,对于这些人的行为,警方发现后,也应该进行提醒式教育,尤其是对初犯应该重点提醒。


作者: 董宏达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rss订阅】【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